10月13日法庭上的楊佳,身穿一件天藍色T恤,比一審時稍胖,當被法庭問及姓名、住址、籍貫時,回答敏捷,顯機械但不恐慌。
擔任主公訴人的季剛,是上海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也是全國首屆十佳公訴人。因此,此次庭審,被認為是『王牌碰對碰』。
上午是法庭調查階段,翟建詳細詢問了楊佳3次來上海的經過,尤其是引發襲警案的起因。他一如既往的風格,列出提綱,即興發言;另一名律師吉劍青則詢問了楊佳接受司法鑒定的過程,並發問2006年楊佳在山西與民警發生糾紛的情況。而檢察官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對楊佳一一詢問,楊佳有的認可,有的否認,涉及到作案當天情況時,一概回答『記不清楚了』。
下午進入了辯論階段。焦點集中在是否有必要重新對楊佳作精神病鑒定;一審出具鑒定的鑒定機構是否有合法資格;警察是否打了楊佳。
翟建主要做了兩部分辯護。一是關於案件的起因,質疑楊佳當天在派出所並未遭到毆打的說法。二是關於楊佳的精神狀態。翟建舉例說明,在與楊佳的幾次長談,深感其精神狀態和行為異於常人:
他與父親並無任何實質性的衝突,甚至說不出他父親對他個人有什麼對不住之處,但就是堅決不同意接受其父親為其聘請的律師;
他對一審的死刑判決表現出一種異乎尋常的不在乎,並稱在看守所裡非常舒服,『伙食不錯,跟單位吃食堂沒啥兩樣』, 『你們不要為我爭取改變一審判決,要不我在裡面呆到50多歲纔出來也沒意思。』
與翟建辯護內容相對應的是,楊佳在法庭上表現出異常的輕松,甚至稱那些受害警察『他們不是無辜的』,當檢察員問他此話怎講時,他略加思索後笑瞇瞇地問:我可不可以拒絕回答。
法庭上,翟建提出為楊佳重做精神鑒定的理由:原司法鑒定的依據——《中國精神病障礙分類與診斷標准第3版(CCMD-3)》中所確定的人格障礙——偏執性人格障礙中有關病態描述,幾乎全符合楊佳的表現和情形。
人格障礙的癥狀標准:個人的內心體驗與行為特征(不限於精神障礙發作期)在整體上與其文化所期望和所接受的范圍明顯偏離,這種偏離是廣泛、穩定和長期的,並至少有下列1項:認知(感知,及解釋人和事物,由此形成對自我及他人的態度和形象的方式)的異常偏離;情感(范圍、強度、及適切的情感喚起和反應)的異常偏離;控制衝動及對滿足個人需要的異常偏離;人際關系的異常偏離。
翟建發問:楊佳在馬路上騎車,遇到巡警正常盤查便產生如此強烈的對立情緒而不予配合,當屬認知的異常偏離吧?
楊佳對其父親的令人難以理解的態度,當屬情感的異常偏離吧?
楊所有的襲警行為,當屬控制衝動及對滿足個人需要的異常偏離吧?
楊佳本人及其母親都稱楊佳沒有貼心的朋友,楊佳本人也認為從來沒有一個可以無話不說的朋友,當屬人際關系的異常偏離吧?
最後,翟建在結論中總結發言:楊佳有沒有病,這是一個需要求證的案件基本事實,而假如有病是不是依然具備完全或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則應當由鑒定機關作出相關的結論,而最終是否追究楊佳的刑事責任及追究怎樣的刑事責任,則由人民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來加以裁判。起碼這樣的過程,纔能體現出一個具備了公正程序的過程,而辯護人及所有關注楊佳案件的公民,期盼的就是這樣一個公正程序的過程。
檢察院的應對,則是請參與一審精神病鑒定者之一出庭,證人講述了鑒定經過,結論是楊佳沒有精神病。
楊佳對此表現輕松,他說:我沒有精神病,有病的是派出所的巡警。
法庭隨後宣布,『因律師要求對楊佳重新做精神鑒定的理由不充分,予以駁回』。
18:30,在歷時7個半小時的庭審後,法官宣布將擇日宣判。翟建走出法庭,他回憶說,楊佳的爸爸、阿姨對他說:作為律師能做到這份上,我們已是非常滿意了。
他們一起坐車離開法院時,天已經黑了下來,襄陽南路上,還是人頭湧湧。旁聽出來的李勁松,被人群圍得走不了,他說:維持原判的可能性大。但我相信,經過這次開庭審理,有些事情,因為雙方都說得比較透了,我相信法官也會更慎重一些,做出准確客觀公正的判斷。
關於庭審的情況還在馬路上爭論著。有人說律師怎麼不讓楊佳的媽媽出來作證呢?翟建後來說:對於楊佳媽媽的突然失蹤表示吃驚,這極不正常。但是從證據學上講,楊佳的媽媽最多就是能證明:楊佳告訴過自己他被打了,怎麼能直接證明楊佳被打了呢?至於為什麼不請幾個警察作證,我認為無需出庭。
這天,翟建回到家後倍感疲憊,媒體記者的電話已經追蹤到了家裡。他說:『個人感覺除非重新鑒定,否則推翻原判的可能幾乎為零。我做了自己該做的事情,有些遺憾,又有些期待!』
『楊佳襲警案』 回顧
●2008年7月1日第三次來滬的楊佳,攜帶尖刀等作案工具闖入上海閘北公安分局機關大樓,持刀行凶,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輕傷、1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員輕微傷。楊佳被當場抓捕。
●2008年8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楊佳襲警案』進行一審。
●2008年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楊佳襲警案』被告人楊佳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8年9月12日一審判決公布後,楊佳不服,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於9月12日立案受理。
●2008年10月13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對此案進行二審。擇機公布宣判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