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國際慣例
盡管銀行得到了法院判決的支持,但是全額罰息依舊成為最受爭議的銀行條款之一。關於『全額計息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是霸王條款』的聲音此起彼伏。
終於有銀行率先做出改變。2009年,工商銀行取消全額罰息,改為『部分還款部分計息』。其後幾年內,農業銀行、浦發銀行跟進這項改變。
《法制日報》記者通過電話諮詢客服及查詢銀行信用卡條款發現,目前采取差額計息的銀行依舊是這幾家銀行。其他銀行,如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銀行、民生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等則依然采取全額計息的方式。
對於這一在內銀行界的『普遍現象』,該如何看待?有觀點指出,這是業內行規、國際慣例。對此,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郭華表示不予認同:『有些國家例如美國確實有這種做法,但並非國際慣例。』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強力也表示,國際上既有全額計息的方式,也有差額計息的方式,不同的銀行根據自己的情況各有偏好。
郭華認為,將美國的做法簡單套用在中國,以之為依據,是不合適的,首先,中美銀行的性質本身存在差異;其次,美國對銀行在輔助義務(如告知)上的要求非常嚴格,這也是我們的銀行所欠缺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趨勢是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這在美國近年來出臺的相關政策中已經初露端倪。而中國,官方的態度也趨於限制銀行的相關優勢地位。
去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一個顯著的變化是,取消滯納金,由發卡機構和持卡人協議約定違約金。
而違約金的在合同法中有相關規定。根據合同法,如果違約金過高,一方可以要求變更,請求適當減少。過高比例判斷:超過造成損失的30%。郭華認為,從實際違約的案例來看,全額計息得出的數額極有可能出現過高的情況。
『滯納金是針對一方的,帶有格式合同的特征,違約金則是針對雙方的,要求雙方協商解決。這一變化,標明了一個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方向,反映了農行工行的做法符合未來發展思路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精神。』郭華說。
事實上,將天平更多地傾向於消費者,這一方向在2013年7月開始執行的《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就已顯現。該公約要求銀行設置一個至少為10元的『緩衝額』,持卡人欠款小於或等於這一金額時,應當視同全額還款,銀行不收取利息,此部分未償還金額自動轉入下期賬單;晚還款3天以內也將視為按時還款。
背信應擔責任
有觀點指出,並不是所有的銀行都是采用全額計息的方式,銀行方面也並沒有強迫用戶必須選擇其提供的服務。
對此,郭華認為,『實際上消費者是沒有選擇權的。』因為,我國對銀行實行牌照制,作為公用企業,銀行與消費者並不是完全平等的主體。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主任吳革認為,銀行目前還屬於壟斷性經營,其在格式合同中設定霸王條款,不顧及消費者權益已經習以為常。
郭華認為,中國人民銀行有義務有職責作出規定,要求銀行對全額計息的規則進行修改,對此提供指導意見。
強力則持不同觀點。他表示,截至目前,法律對於全額計息並沒有作出禁止,究其實質,不過是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只要雙方簽訂合同時都予以認可,這就是一種正常的等價交換,談不上是霸王條款。
『持卡者可以提前消費,不用付息,這本身就是銀行給予持卡人信用的一種獎勵與認可。而銀行的錢不是白來的,它也要支付給存款人利息,所以,從公平的原則出發,如果持卡人未按時償還,全額計息就是其背信應承擔的責任方式。』強力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