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警出售公民信息獲利7萬被判刑
利用職務便利獲取車輛、駕駛員信息,並通過微信出售;銀行、電信、快遞等成信息泄露主源頭

9月13日,被告人王旭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在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法院公開審理。圖為受審時的王旭光。大東區法院供圖
利用在公安機關內部擔任協勤人員的便利,王旭光伙同兩名同事獲取車輛檔案、駕駛員等個人信息,並通過微信出售,不到一年間三人違法獲利約7萬元。昨日,該案在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法院一審公開審理,王旭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並處罰金7萬元。
三人分工『誰值班誰負責』
1975年出生的王旭光為河北人,原為河北某縣交警大隊協勤人員,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於2016年5月19日被河北警方刑拘,6月24日被沈陽市大東區檢察院批捕。
庭審現場,王旭光供述稱,同事馬某是微機管理員,魏某為普通協勤。實施犯罪過程中,三人分工『一般是誰值班誰負責,檔案信息等通過微信發送』。買方通過微信轉賬或紅包到專門微信號,『過十天半月,把錢轉到我個人微信,然後轉到我的銀行卡。』
其中,一條車輛檔案信息收費5元,交通違章信息10元,犯罪記錄信息也是10元。據王旭光介紹,對於違法所得三人原則上平分,但因為馬某為『創始人』,實際所得會多一些。
認定三人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王旭光辯護人認為,在王旭光參與之前,馬某、魏某已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使用王旭光微信和銀行卡是因魏某等人微信沒有綁定銀行卡,分贓時也是魏某等人分配較多,因此王旭光在本案中為從屬地位,應按從犯罪量刑。
法庭未采納此條辯護意見,合議庭認為,三人為共同犯罪,作用相當,均系主犯。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王旭光伙同同一中隊的協勤人員魏某、馬某(均另案處理),利用公安綜合管理平臺查詢車輛檔案信息、駕駛員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並通過微信聯系出售他人,贓款通過微信提現,三人違法所得共計約7萬元。
在最後陳述環節,王旭光表示認罪悔罪,並向法庭退回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