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微信聊天記錄判定借款關系成立
海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微信用戶『小熊』和王某之間的身份對應問題以及借款關系的成立與否和數額的認定問題。
對於第一個爭議焦點,海淀法院認為,雖然微信並沒有實名制,昵稱『小熊』和用戶資料也看不出和被告王某的關聯性,但是在庭審中,法官撥打崔某手機中昵稱為『小熊』的微信賬號中顯示的關聯電話號碼,對方接通後自認為王某,並表示已簽收法院郵寄送達的本案相關訴訟材料,且已向法院遞交了書面答辯狀,因此可以認定『小熊』與王某是同一人。
對第二個爭議焦點,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欠條借據,但是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小熊』向崔某表示『你借給我的58000塊錢,年底還你』,可以看出王某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雖然收款賬戶在劉某名下,但這是根據王某的指示轉款,可以佐證借款事實。就借款數額而言,雖然8000元以現金形式交付,沒有書面記錄,但是微信記錄中認可的數額為58000元,故而本案的借貸數額應認定為58000元。
微信記錄作為證據必須真實合法
最終,法院支持了崔某的訴訟請求,判決王某歸還崔某58000元。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與生活節奏的加快,商事交易特別是小額商事交易中許多當事人不再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等文件,而是通過電子郵件、電子商務平臺或者QQ、微信等即時聊天工具進行磋商、下單,一旦發生糾紛,案件事實的認定關鍵就在於對電子證據的舉證。
法官表示,微信記錄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當事人如果想要將其作為證據,必須滿足證據『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的要求。
當事人除需提交聊天記錄打印件外還必須出示手機原件,或者對微信記錄進行公證,以證明客觀真實性。如果對方不認可,當事人可以申請對微信記錄進行鑒定。
另外,電子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所規定的特定形式,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調查和審查核實。因為電子證據具有易修改、毀損、滅失的特性,如果涉案證據很關鍵,當事人又無法提供,可以申請法官進行調查取證。
此外,海淀法院法官還表示,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證據內容要能夠證明涉案事實存在與否,比如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借貸數額、利息約定等等。
由於微信並不是實名制,舉證的一方還要舉證證明當時與其聊天的另一方就是案件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