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一起以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案件。崔某按照朋友王某微信聊天上的指示借給王某5萬元,還以現金形式給了8000元,因為王某一直不還錢,崔某便將王某告上法庭。
海淀法院一審判決王某歸還崔某58000元。
通過微信向朋友借錢後不還
崔某稱,王某原是他的輔導老師,後兩人成為朋友。2015年4月24日,崔某按照王某微信指示向劉某名下賬戶打款5萬元,後以現金形式交付給王某8000元,但此後王某卻一直沒有還錢。於是,崔某將王某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某償還借款58000元。
在庭審過程中,崔某向法庭提交了兩份證據,一是和微信昵稱為『小熊』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中2015年4月24日記錄顯示,『小熊』向崔某提供了劉某的卡號信息;2015年9月8日記錄顯示,『小熊』向崔某發送了以下內容:『你借給我的58000塊錢,年底還你。』二是打款記錄,證明崔某向『小熊』微信中提供的賬號打款5萬元。
王某則辯稱,崔某沒有提交借條等證據,無法證明崔某與他之間存在借款關系;崔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對方為『小熊』,是微信昵稱,並不是他本人;崔某提交的轉賬回單,收款人不是他,顯示金額為50000元並不是58000元,因此崔某與他不存在欠款關系。
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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