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這樣,為何『黑飛』現象仍屢禁不絕?
張起淮向《法制日報》記者分析說,其背後的原因主要有三個:首先是法律規范不完善。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對無人機的規定偏向於原則性、指導性、臨時性的意見,不能對技術研發、生產制造、市場准入、適航審批、安全運行、監督管理等與無人機活動息息相關的環節作出切實有效的指引、規范和約束,無法『對癥下藥』。
張起淮認為,其次,現行規定沒有得到遵守。我國已開始重視對無人機立法和管理,《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相繼出臺,但一部分從事無人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法律意識不高,加之無人機飛行的審批手續還存在不夠簡化等弊端,出於經濟利益驅使或者個人愛好,仍在執意『黑飛』。
在張起淮看來,第三個原因是執法部門的監管處罰尚不到位。對無人機『黑飛』的監管措施多以事後懲處為主,難以做到事前預防。對『黑飛』行為高發的企業和個人予以重點管控的信用體系還沒有建立。
傅添觀察發現,無人機『黑飛』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主要可能在於從事無人機活動的人對現行法律法規不夠了解,也可能是『僥幸心理』在作怪。
無人機專項立法迫在眉睫
既然『黑飛』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那麼,無人機怎樣放飛、在哪裡放飛、依據怎樣的程序申請纔不算『黑飛』呢?
目前,我國對於管控無人機飛行的規定,主要包括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最新的規范是中國民航局2016年9月出臺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三條規定,民航局指導監督全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服務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空管單位向其管制空域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提供空中交通服務。
張起淮認為,當前亟待針對無人機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明晰生產者、銷售商和使用者的權利義務,對各種大小、用途不同機型給出明確的使用區限,只有在讓購買者周知並嚴格監管的情況下,纔能對層出不窮的問題『對癥下藥』。
張起淮建議:『對無人機立法,要避免出現「一抓就死,一放就亂」的困境。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立法部門應當立足於無人機的特點,充分考慮無人機行業的發展需求和民航、空管等部門的工作需要,從生產、適航、注冊、審批、飛行、監管、懲處等方面全方位前瞻性立法,明確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並同步出臺與法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操作規程和行業規定,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將無人機真正納入我國法律體系,做到既放活市場,又監管到位。』
傅添的建議則是,由政府監管部門、研究開發者、生產企業等相關單位坐在一起,討論明確無人機的分類標准,在明確無人機分類之後,建立相應技術標准,比如強制要求生產企業作為監管源頭對無人機核心部件實行全國統一的電子編碼,實行身份識別,設立專門監管機構建立統一的數據庫對無人機銷售進行登記,建立追查制度,解決『黑飛』問題。
『目前亟需解決的問題是,先厘清無人機歸哪個部門管。』傅添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
『如果任由無人機「黑飛」泛濫,影響的不僅僅是民航安全和公共秩序,還會給人們的日常生活帶來乾擾,因此,我國就無人機進行專項立法已迫在眉睫。』張起淮告訴《法制日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