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律錯誤引訴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明確規定,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安全事故發生後的調查程序,究竟該適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還是《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也是當下事故調查中一大難題。』湛中樂說,特種設備事故與一般的安全事故,在調查主體上有較大區別。重大的特種設備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的安全事故,則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如果適用錯誤,不僅會耗費大量社會資源,而且往往衍生一系列問題。
近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發布2016年度全省十大行政審判案典型案例。位居榜首的『上海至聖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簡稱至聖公司)訴甘肅省質監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實際上正是因此前事故調查適用法律錯誤引發的二次訴訟。
2011年10月10日,至聖公司出租給甘肅龍寶風電工程有限公司的起重機在吊裝過程中傾覆,造成5人死亡1人受傷的事故。隨後,酒泉市安監局成立事故調查組,並作出調查報告,認定至聖公司作業人員違章操作,至聖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不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酒泉市政府批復該調查報告後,安監局依據報告內容作出行政處罰。至聖公司不服,遂起訴至法院。
在訴訟中,至聖公司主張公司安全制度健全、沒有違章操作,且有證據證明,涉案起重機設計性能虛高、機件焊接不實,起重機自身缺陷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同時,至聖公司認為事故是特種設備事故,應適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調查主體應為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此前的事故調查適用法律錯誤。
據此,至聖公司認為,事故調查報告不僅事實認定錯誤,而且事故調查和處罰程序嚴重不合法,對公司的處罰沒有依據,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法院最終支持了至聖公司主張,判決撤銷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據此判決,酒泉市人民政府隨即撤銷此前對調查報告的批復,並認為此次事故應由省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隨後,國家質檢總局與甘肅省質監局因該案的調查主體產生爭議,然後纔衍生出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至聖公司訴甘肅省質監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有業內人士表示,至聖公司訴甘肅省質監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雖然敗訴了,但起碼明確了該案應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調查。值得反思的是,事故發生已近五年之久,但仍未有生效的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適用法律錯誤問題值得警惕,因為如果發生錯誤,往往將重新成立調查組,不僅會耽誤事故調查的寶貴時機,而且不利於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湛中樂說。
此外,在對事故涉案人員的刑事責任追究上,中國律師學院兼職教授、全國律協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馬維國認為,『司法調查機關不應以調查報告為唯一的起訴依據,應依法公正、客觀處理案件,對於涉案人員提出無罪的辯解,以及辯護律師提出涉案人員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必須依法逐項予以核實。在事故原因認定上有嚴重分歧時,應主動重新進行調查及司法鑒定,以厘清事故真相和責任歸屬,罪證不足的應依法不予起訴,以免浪費司法資源,避免冤錯案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