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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調查問題多:無簽名批復不完整 適用法律錯誤
2017-04-20 13:53:42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侯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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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簽名違反法律法規

  2月21日,山東省淄博市安全監督管理局公布《淄博嘉周熱力有限公司『11·8』較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這起事故造成5人死亡,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000萬元。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該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報告對16名相關責任人和7家單位(或個人)提出處理建議,其中5人被追究刑事責任,11人受黨紀、政紀處分。

  同一天,淄博市安全監督管理局還公布了另一份調查報告——《淄川區西河鎮荒山造林工程『11·6』較大車輛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兩份報告均沒有相關成員簽名。事故調查報告無簽名的情況不單單發生在山東。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調查的多起案件,同樣存在此類情況。比如,北京古船福興食品有限公司『10·1』坍塌事故調查報告、通州區新華大街京杭廣場1號住宅商業樓『1·7』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北京密雲華鑫水電技術開發總公司昌平『1·11』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等均沒有成員簽名。

  記者查閱公開資料發現,江蘇省蘇州昆山市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等事故調查報告中,文尾均有調查組的簽名,而由地方主管部門負責進行的事故調查往往都沒有相關簽名,也沒有調查組成員簽名。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如果沒有調查組成員的簽名,調查報告實際上是存在瑕疵的,或者說是沒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行政法領域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存在瑕疵或者具有違法性的調查報告即使被政府批復,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途徑申請撤銷。

  湛中樂同時表示,事故調查報告往往經過政府批復後纔會對相關當事人產生效力,在報告被批復前,即使調查報告存在瑕疵,當事人往往難以主張權利,當事人只能等到政府作出批復後,纔能走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這實際上暴露出目前對當事人的救濟途徑比較缺乏。

  批復不完整或被撤銷

  按照規定,事故調查報告經政府批復後,追責程序隨即啟動,包括對有關當事人的行政追責和行政處罰。

  然而,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部分批復時,往往簡單表述為『原則同意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原因、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批復內容不完整的情形較為常見。因批復內容不完整,被法院不認可的案例時有出現。

  王火平訴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關於『3·13』YUANTONG輪移泊作業海上沈船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案件就屬於此類情形。

  在此案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涉案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事故發生原因和性質、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安全防范措施均作出認定和建議,但被訴批復僅簡單表述為『原則同意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原因、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反映不出其是否對事故調查報告中的其他內容進行了審查,批復內容不完整。

  公開資料顯示,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對《關於上海環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12·5』較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批復時,同樣只對上海環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12·5』較大爆炸事故性質的認定、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明確同意;在對《上海志卓成套機械設備有限公司『1·13』較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批復時,同樣只對上海志卓成套機械設備有限公司『1·13』較大爆炸事故性質的認定、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提出的防范措施明確同意。

  『政府的批復是對事故調查報告的一種確認或轉化,如果只是部分同意,應就不同意的部分作出解釋和理由說明。』湛中樂說,政府在批復時應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全面審查,而不應僅僅是對個別內容進行選擇性認定。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認為,無論是調查報告的簽名問題,還是批復內容不完整情形,政府的批復如果被法院撤銷,將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比如已被追責的相關當事人可以主張行政賠償。

責任編輯: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