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抓了,公司倒了,但錢也沒了』
半月談記者了解到,去年安徽合肥警方破獲了一起非法集資詐騙案,犯罪嫌疑人詐騙所得的870萬元還沒來得及取走,就被警方全部截獲,並及時歸還給全國各地30多位受害人。
然而,這是一種少見的『萬幸』。更常見的情況是,在集資詐騙案件中,出資者的錢款索回因集資詐騙當事人的東窗事發而變得艱難,『人抓了,公司倒了,但錢也沒了』,這樣的無奈依舊縈繞在案件的善後工作中。
家住合肥市包河區的王芳(化名)曾在兩年前投資15萬元,加入安徽天貸金融諮詢服務有限公司旗下的『徽融通』P2P平臺,並被承諾將有最高18.8%的年化率。2016年5月底,她發現平臺無法提現,客服電話也暫停了。截至案發,該公司共循環吸收資金24億元,涉及注冊會員12萬餘人次,案發時有約2.8億元無法兌付,其中包括王芳的15萬元。
如今,王芳每天在微信上與十餘個受害同伴商量如何追回各自的血汗錢,『有的人還在琢磨要不要集體寫原諒信,原諒負責人的過失,希望警方放他們出來協助追款;有的早已經失去信心,在群裡不吱聲了』。
業內人士指出,跑路平臺的受害人,能夠獲得的償付都很少,最低只能拿回10%左右的本金。『30%已經是目前我們接觸到較高的非法集資清退資金比例了,很多案件甚至更低,在10%左右』,合肥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一負責人透露。
『e租寶』案發時,未兌付集資款共計380億餘元。有業內人士計算,『e租寶』投資人目前可以返還的比例也僅為3成左右。
公安及法律界人士指出,難賠付與針對性法律缺位不無關系。據介紹,目前非法集資案件的針對性法規條例只有1998年國務院出臺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其中第十八條提出『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第二十一條提出『因清理清退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銀監會信托部主任鄧智毅認為,《取締辦法》已不適應當前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際,同時因《取締辦法》在非法集資界定、政策部門職責分工、法定授權、法律責任等方面已明顯滯後於有關法律政策規定,有時甚至成為制約工作開展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