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銀行卡合同關系中,發卡行負有保障持卡人賬戶資金安全,保證持卡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義務。辦卡銀行未能保證向庫森提供的銀行卡具備必要的安全性、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也未在他人使用偽卡進行交易的過程中作出識別,導致案涉銀行卡被他人偽造、盜用,違反了合同義務,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一審法院判令辦卡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是正確的。據此,佛山中院近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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