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損失是其本人沒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和密碼所致。』該支行的代理人表示,銀行系統按照受理行在顧客輸入正確密碼後發出的支付指令數據電文進行資金清算,屬於正常的付款行為,銀行不應為此承擔責任。
『我在卡不離身的情況下被人在兩千公裡外的異地,通過一個體工商戶pos機盜刷16萬餘元,辦卡銀行對此必須承擔不可推卸的賠償責任。』庫森稱他在借記卡被盜刷前後幾天都沒有到過河南省洛陽市,且借記卡也一直隨身攜帶。這很明顯是屬於他人偽造借記卡或盜取卡片信息進行的盜刷行為。
爭論二:
發卡行漏洞還是收單行疏忽?
該支行還將矛頭指向了作為第三人的另一間銀行的某市分行。該支行稱,退一步來說,即使銀行卡存在被克隆的可能,這是因為收單行未對其特約商戶實行實名制管理,未盡相關審查義務,故相關賠償責任應由收單行承擔。
對此,該分行表示自身並無過錯,對特約商戶的監管也不存在問題。
面對兩家銀行之間『互掐』,禪城區法院則表示,該分行和該支行的關系與該案糾紛不屬同一法律關系,因此法院暫不作處理。
判決:
三筆交易銀行均需擔責
2016年8月,禪城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辦卡銀行應對庫森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前兩筆交易損失承擔80%的責任,對第三筆承擔50%的責任,並賠償庫森經濟損失13萬餘元及利息。第三筆交易銀行僅承擔五成責任,主要是因為法院認為該次交易距離第二筆交易足足五小時,持卡人沒有開通短信提醒和最高限額支付功能,應該承擔更大的過錯。該支行不服一審判決,隨後上訴至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庫森提交的證據已證明案發期間他本人與借記卡都不在案發地,此外庫森在知悉卡內資金減少後,已向公安機關報案。按照常理,該三筆刷卡交易的商戶為經營日用百貨的個體工商戶,但該三次交易中的第一筆交易金額卻高達16萬元,明顯與日常生活經驗不符,故庫森的銀行卡被他人復制使用的可能性較高。辦卡銀行雖否認存在偽卡交易的事實,但未提供有效的證據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