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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寧鄉縣政府陷入『巨額賠償』困境
2017-04-11 09:56:5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陳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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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6日上午,在長沙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對一起涉及地方政府巨額賠償的已判決生效的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再審聽證。

  提出再審申請的是湖南省寧鄉縣人民政府。此前,寧鄉縣人民政府因工程管理行政強制一案被當地建築承包商吳立明告上法院,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寧鄉縣人民政府賠償原告吳立明各類損失共計14366197.86元,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據了解,這起涉及上千萬元賠償的生效判決,一年來只執行了344萬元。

  當地一位官員向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透露,原告吳立明在此案判決之前多年來的上訪訴求中,提出的清場損失尚不超過228萬元,與兩審判決結果1436萬餘元之間存在巨大差距。如果現在全部執行判決,國有財產將面臨流失風險,有關領導將被追究責任;如果不執行,又面臨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指責。因此,當地政府『陷入了既要面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問題,又要面對還原事實真相維護公共財產安全的兩難境地』。他們寄希望於通過再審來擺脫困境。

  政府行政乾預引紛爭

  這起訴訟糾紛的由來還得從11年前說起。

  2006年,寧鄉縣人民政府通過招商引資開發寧鄉灰湯溫泉度假項目。外地投資商湖南灰湯仙沐溫泉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灰湯仙沐公司』)與承包方湖南長沙雙檀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湖南灰湯仙沐溫泉度假村一期土建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後者又與吳立明簽訂協議,將其與灰湯仙沐公司簽訂的宿捨、賓館和別墅土建工程,承包給吳立明完成。承包方式為按施工圖施工,采取大包乾方式,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

  接手項目後,吳立明籌資添購了挖掘機、推土機等大型設備,並組織隊伍進場施工,該項目於2006年年底正式動工。

  據吳立明介紹,由於這是當地政府引進外資的重大項目,並且被列為縣第二屆國際佛文化節接待中心,官方對此非常重視,要求『項目規劃設計完成後,為確保其按計劃竣工營業,可以邊動工建設、邊辦理相關手續』,並提出『小雨不停工、大雨作斗爭,白天不窩工,晚上要加工』。

  『當時為了趕工期,我們組織工人不分晝夜在現場施工,把飯送到工人手中。到2007年8月,當項目主要施工任務完成後,灰湯仙沐公司卻以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為由,拒付後續工程款,工程被迫停止。』吳立明說。

  由於發包方和施工方僵持不下,眼看引進的重點項目淪為『爛尾』狀態,當地政府加大了乾預力度。2007年9月,有關部門召開灰湯仙沐項目協調會,提出『清場、結算要與工程驗收同時進行……退場清理定在10月15日之前全部完成』,但吳立明拒絕『退場』。

  直到2008年3月底,在多方協商無果後,灰湯仙沐公司組織數十名保安對工地進行強制清場。據吳立明描述,當時兩臺大型推土機、50臺大型後八輪、4臺大型挖掘機先後進入工地現場,將工地內的所有工棚、臨時辦公房、建築材料、鋼筋、扣件、石棉瓦等屬於施工方的財物直接推平,並由挖掘機對未能推平的建築進行再次推平作業。推平後,由大型後八輪直接用帶來的泥土掩埋。工地現場遺留的大部分建築材料由後八輪運出,而少部分建築材料被現場損毀。該清場過程一直持續到晚上,整個工地現場幾乎被鏟平。

  此次強制清場行動給吳立明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他認為寧鄉縣政府是清場行動的幕後推手。

  上訪戶被勸狀告政府

  『本以為接到的是個發財工程,最後卻落得負債累累。我不但欠材料供應商的錢,還欠下民工大筆工資。每到春節前後,為避開上門討債的隊伍,我只好東躲西藏。』被強制清場後,吳立明不得不踏上躲債和長期上訪之路。

  他告訴記者,只要是工作日,他就到各級政府上訪,其中進京上訪3次,到省、市上訪100多次。『為了穩住我,有時政府也會給我一兩萬元的生活補助費。』

  2014年,時任湖南省委書記徐守盛對吳立明的信訪件作出批示,要求限時辦結積案。寧鄉縣為此成立了聯合調處工作組,引導吳立明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問題。『縣長親自出面做我的工作,勸我到法院去告政府。縣長表態說,法院判了,我們賠償纔有依據。上午判了,我們下午執行;下午判了,我們第二天執行。』吳立明回憶說。

  2015年6月15日,吳立明以寧鄉縣人民政府為被告,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3次公開開庭審理,依據寧鄉縣項目工程建設辦公室《灰湯仙沐項目協調會議紀要》,以及寧鄉信訪聯席辦對相關人員的調查匯報材料等證據,法院認定『涉案強制清場行為,是被告寧鄉縣人民政府為保證後續工程如期推進而采取的強制措施,灰湯仙沐公司是具體實施者』。

  法院認為,『本案中,沒有法律、法規規定,被告有實施對原告退場采取強制措施的職權。而且,就算被告被賦予相應職權,也不得委托他人實施;事實上,涉案清場行為主要是由灰湯仙沐公司組織實施的。在程序上,被告也完全未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因此,被告對原告的強制清場行為,既無權源依據,又違反了委托規定,同時,其清場程序嚴重違法,屬於典型的違法行政行為』。

  法院還認定,強制清場給吳立明造成的損失有3項:建設工地的建築材料和建築設備的損失,相應的利息損失,以及評估鑒定費用。

  2015年12月1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一審判決:一、確認被告寧鄉縣人民政府於2008年3月底對原告吳立明實際承建的湖南灰湯仙沐溫泉度假村一期土建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強制清場行政行為違法;二、責令被告寧鄉縣人民政府賠償原告因其違法的強制清場行為而造成的各種建築材料和各種建築設備設施損失11632490.06元,一年期存款利息損失2652107.8元,司法鑒定費81600元,合計14366197.86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寧鄉縣人民政府不服,原告吳立明也因為自己的精神損害賠償等要求沒得到滿足不服,均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湖南省高院經過審理,於2016年3月29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4月28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寧鄉縣人民政府銀行存款人民幣14447963元或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其它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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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