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購車文件無效
據此,阿雲將東莞市東城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某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告上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購車材料中的訂購合同等文件對其無效、某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將其在銀行征信中心的黑名單撤除等。最後,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購車材料中署名為『阿雲』字樣的新車訂購單、劃款授權承諾書、金融抵押合同等購車文件對阿雲無效。
訴訟中,阿雲以某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已將其從銀行征信中心的黑名單上撤除,並且收到某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支付的賠償款8000元,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為由,撤回對某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的起訴。
說案:商家未盡審查義務造成損失也要賠償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汽車銷售公司已確認新車訂購單、劃款授權承諾書、金融抵押合同等購車文件上『阿雲』字樣的簽名非阿雲本人所簽,即是說,上述購車文件並非阿雲的真實意思,因此,對阿雲不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誠如阿雲所言,因汽車銷售公司在購車文件的簽訂過程中對購買人的身份未盡到謹慎的審查義務,造成阿雲被征信系統列入黑名單,並為處理相關事項支出一定的差旅費用,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侵害了阿雲的民事權益,應承擔阿雲為處理糾紛造成的損失。但鑒於阿雲已從某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獲得了8000元的損失賠償,已收款項遠遠超出阿雲提供的差旅等發票數額,即阿雲的損失已得到填補,其另行要求汽車銷售公司賠償構成重復獲利。
本案例也提示相關單位在核實身份信息時應盡到謹慎的審查義務,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被泄露的個人信息從事非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