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一男子負氣離家後在鐵軌上被火車撞死,家屬將鐵路局告上法庭索賠。日前法院經審理認定受害人的行為屬於自殺,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事發於2015年5月28日下午1點多,男子柴某在京廣線承安鋪站至寨西店站間的鐵軌上,與K474次列車相撞,導致柴某死亡。
根據鐵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66歲的柴某當時侵入鐵路限界,列車司機在鳴笛警示的同時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列車在制動過程中與其相撞,致其死亡。
經公安人員對事故現場勘驗分析得知,柴某與妻子吵架後,負氣離家,違章進入鐵路封閉區間,後與制動過程中的列車相撞。
柴某的家屬不認可鐵路事故認定書中對於事故原因的描述,將北京鐵路局告上法庭索賠。原告認為被告在處理鐵路交通事故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受害人患有焦慮癥,僅有行車記錄儀不能證明受害人系故意臥軌,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北京鐵路局辯稱,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是由於受害人故意臥軌自殺造成的。根據公安機關相關案卷材料以及機車行車視頻等證據,均能證實柴某翻越護欄違法侵入鐵路限界。其中行車視頻顯示,在列車接近時,受害人在上行線路左側搶上線路,頭東腳西胸上部趴在上行左側鋼軌上,屬於故意臥軌自殺。
北京鐵路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鐵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視頻光盤、詢問筆錄等證據,受害人在完全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條件下,發現有火車駛來後,仍然走向鐵軌並橫臥於其上,造成與火車相撞的事故,屬於故意以臥軌、碰撞等方式造成的鐵路運輸人身損害事故。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日前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