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原告曹某萍的父親與被告崔某華的母親系同胞姐弟,原、被告系姑舅親表兄妹。經親戚介紹,雙方登記結婚。

近日,嵐山區法院就曹某萍訴崔某華婚姻無效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決曹某萍與崔某華的婚姻無效,並依法對財產及子女撫養問題作出處理。這是該院審結的首起因近親結婚導致姻無效案件。
原告曹某萍的父親與被告崔某華的母親系同胞姐弟,原、被告系姑舅親表兄妹。經親戚介紹,雙方於2009年9月29日在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勃利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14年11月1日,曹某萍生育一子,取名崔某宇。後因感情不和,曹某萍向本院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嵐山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曹某萍與被告崔某華系姑舅親表兄妹關系,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雙方登記結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及第十條第二項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之規定,兩人的婚姻應屬無效婚姻,故判決宣告原告曹某萍與被告崔某華的婚姻無效。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對原告曹某萍主張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依法作出判決,對於共同財產奇瑞QQ轎車一輛,雙方一致同意歸被告崔某華所有,依法按照雙方意願處理;對於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綜合衡量原、被告雙方的經濟能力及現實情況,崔某宇跟隨原告生活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故將崔某宇判歸原告曹某萍撫養。
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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