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受益
法院判決女方無需擔責
今年3月,武侯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明確,劉強以個人名義從群英公司處受讓債務,其並未實際獲得借款,沒有證據證明林妃、劉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劉強受讓債務而獲益,也沒有證據證明劉強受讓債務為劉強、林妃共同意思表示,故該債務不屬於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值得注意的,同樣是武侯法院,去年也有一起受讓之債引發的訴訟。2012年、2013年期間,胡華一共向李果借款100餘萬。此後,胡華、李果、胡天三人簽署協議,因胡華無力償還,前述債務轉由胡天承接,胡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胡天未能清償後,李果將胡華、胡天以及胡天之妻王雲一起作為共同被告,要求三人共同償還。(2016)川0107民初4877號判決書顯示,因債務發生在王雲、胡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王雲需共同清償。
羅莎律師表示,將兩起案件進行比較或意味著,自最高法出臺補充規定和通知後,夫妻共債問題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了一定變化。『開始審查實質上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是通知和補充規定出臺以後帶來的重要變化。』
不過,羅莎也表示,此案和一般的夫妻共債差異之處在於,這是無償承受債務,『解讀《婚姻法》41條以及最高法出臺的補充規定和通知,立法原意和最高法意見其實還是一致的,那就是夫妻共債是以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作為基礎。受讓之債,相對而言更容易證明該筆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對於非受讓之債,要求當事人對沒有發生過的事情加以證明,難度是非常大的。』(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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