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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受讓債務350萬元 法院:妻子未受益無需擔責
2017-03-30 14:41:07 來源:成都商報  作者:張柄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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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到武侯區法院一審判決後,林妃長吁了一口氣。

  35歲的林妃,2015年初即和丈夫劉強協議離婚。讓林妃始料未及的是,離婚一年零四個月後,債權人將林妃訴至法院稱,此前劉強曾受讓了一筆350餘萬元債務。由於該筆債務產生於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林妃需承擔連帶清償之責。

  武侯法院一審表示,由於林妃並未在該受讓之債中獲益且該受讓之債並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林妃無需擔責。

  離婚前夕丈夫受讓大額債務

  劉強、林妃二人,於2015年4月8日協議離婚。而劉強所受的這筆350萬債務,發生時間為2015年3月18日,即兩人協議離婚前20天。其中,劉強系群英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9月,群英公司先後分兩次向環球公司舉債500萬元。在償還了180萬元後,剩餘320萬本金和利息,群英公司再未繼續對環球公司清償。

  2015年,群英公司、環球公司、何某、劉強四方共同簽訂了《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四方一致同意,環球公司對群英公司之債權轉讓給何某,群英公司對環球公司之債務則由劉強承擔。至此,四方債權債務變成了何某、劉強二人間債權債務。隨後,何某與劉強簽訂還款協議,約定還款細節。而群英公司則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審理期間

  最高法出臺補充規定

  債權債務轉讓後,因劉強違約,何某一紙訴狀,將劉強、群英公司、林妃等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法院。何某稱,由於債務發生在劉強、林妃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林妃因此需承擔共同清償之責。最終,林妃是否應當對前述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成為了案件爭議焦點。今年2月,案件先後兩次開庭。2月28日,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4條出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明確,虛假之債和違法之債不受法律保護。另外,最高法同時發布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了夫妻共債審理中需慎用缺席裁判,需加強法院依職權調查等。

  針對最高法新出臺的補充規定,代理律師緊急向法庭提交了補充代理意見。補充代理意見中,律師表示,在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即將辦理離婚登記時間段內,劉強無償代群英公司承擔債務,極不合常理。另外,庭審中,包括劉強、群英公司等均未到庭。而《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明確,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以及債權人本人到庭;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除法定事由外,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補充代理意見中,代理律師認為,補充規定和通知均生效於本案判決之前,對本案具有拘束力,依法應當予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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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