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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戀愛10年分手 男方索要15萬元分手費
2017-03-28 10:00:28 來源:雲南網  作者:林舒佳 杜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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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戀人分手後,他們之間的『情債』該怎麼算?——以分手費、精神損失費、青春損失費為名的欠條、借條往往容易成為引發訴訟糾紛的導火索。

  近期,不少情侶為『情債』鬧上法庭。律師提醒,當情侶之間真實存在借貸關系時,要保留書面證據;如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情侶則應慎重考慮,別將感情與金錢掛鉤。

  案例1

  主角:徐麗(化名)和楊偉(化名)

  索要4.2萬元『分手費』訴請不予支持

  徐麗(化名)和楊偉(化名)曾是一對戀人,戀愛期間,楊偉在自己承包的地裡種植火龍果樹,但因資金短缺,開口向女友借了28000元。

  交往一段時間後,兩人產生矛盾,最終結束了這段戀愛關系。徐麗說,雙方分手後,兩人約定由楊偉賠付自己28000元的借款,另外得支付一筆4.2萬元的『分手費』,合計7萬元,楊偉也寫下了欠條。

  可約定的還款期限過了,楊偉仍然沒有動靜。徐麗拿著這份欠條將楊偉告上了法庭,請求對方支付這筆費用。

  法庭上,楊偉卻稱,欠條的確是他寫的,2.8萬元的借款他認可,但4.2萬元的分手費他不認可也不同意支付,因為並非自願所寫。

  法院判決

  男方限期返還女方借款2.8萬元

  東川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徐麗出具的欠條能夠確認雙方間存在借貸關系,雙方都認可實際借款的金額是2.8萬元,對剩餘4.2萬元欠款雙方都認為其性質為『分手費』。

  對於徐麗要求楊偉支付42000元分手費的訴請是否應當支持,法院認為當事人之間是否為戀愛關系及因戀愛關系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本案雙方當事人都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之間感情上的得失亦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對該『分手費』的訴請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楊偉限期返還徐麗借款2.8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案例2

  主角:李武(化名)和趙玉(化名)

  男方拿欠條追索15萬元『分手費』

  李武(化名)和趙玉(化名)相識於2005年,2人確定了戀人關系,並開始一起生活。戀愛期間,女方趙玉建房一棟又以按揭方式買了一套房子。

  交往10年後,2015年,2人感情破裂,分手後,卻因債務糾紛對簿公堂。

  分手時,雙方寫下保證書一份,約定斷絕一切朋友、友情關系,隨後又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由女方趙玉支付給男方李武15萬元分手費。在付清前,趙玉購買的房屋由李武暫住。

  2015年5月,趙玉給李武出具了欠條一張,約定欠李武15萬元,限期2個月付清。

  過了約定的還款期限後,李武拿著這份欠條將趙玉告上了法庭,請求對方向自己支付這筆費用。

  法庭上,趙玉說,他們之間其實並沒有借款事實發生,出具欠條也並非自願。

  法院判決

  未提交相關證據欠條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趙玉向李武所書寫的欠條,是雙方同居關系破裂後所作出的一個處理約定,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並未實際發生。雙方認可同居關系的存在,但同居關系作為非事實婚姻關系,法律上亦不予保護,李武雖然持有欠條,但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曾向趙玉支付過15萬借款,且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李武提出了上訴。

  那麼,這筆15萬元的『分手費』是否作數呢?

  迪慶州中院二審後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借貸雙方通過簽訂借款合同、出具借條、欠條等方式達成借貸關系的,借款合同成立。在二審庭審中,李武承認該筆款項性質為『分手費』,並未實際履行的事實,故雙方之間並沒有形成事實的借款關系。法院認為,僅憑一張欠條無法證明兩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系,該欠條應屬於雙方『分手費』范疇,該行為屬於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應為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據此,迪慶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了李武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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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