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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
需要澄清以下信息:
1、交通運輸部2016年8月頒布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第五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巡游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是指根據乘客通過電信、互聯網等方式提出的服務需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巡游出租汽車運營服務。交通部頒布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也對網絡預約出租車和巡游出租車做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在本次交通意外事故中,受害乘客乘坐的是鄭州市通美出租車公司所屬的巡游出租車,無論通過互聯網還是電信方式叫車,均屬於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巡游出租車范疇。
2、今年3月15日,在國家工商總局和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舉行主題為『網絡誠信消費無懮』的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活動中,滴滴出行作為出行行業唯一代表受邀發言,承諾為滴滴專車、快車、順風車、優步中國乘客和司機提供先行墊付保障。滴滴平臺上的司乘意外綜合險與先行墊付機制適用范圍無論在滴滴軟件中的服務協議,還是之前滴滴平臺對外發布的新聞稿中,均已多次明確說明。
3、在本次交通意外事故中,遇難乘客乘坐的是鄭州市通美出租車公司所屬的巡游出租車,盡管通過滴滴平臺接單。但仍屬於交通部劃分的巡游出租車范疇。我公司願意采取措施幫助到乘客家屬,但由滴滴進行賠償既不符合《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中出租車經營者應承擔管理責任的規定,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有關要求。盡管如此,我們願意向乘客家屬為尋求賠償提供律師服務等合理協助。
4、部分人員受人蠱惑,圍堵我公司鄭州辦公地點,乾擾正常辦公秩序,公司在不勝其擾的情況下,已經報警。我們和這些人員一樣,也非常同情乘客家屬的不幸遭遇,但應合理表達訴求。
5、在對本次事件報道中,部分媒體刻意回避乘客乘坐出租車的事實,無視法律明確規定應由出租車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提供保險保障,本身並不適用於先行墊付機制,將不同的承運人責任主體界定與保障機制混為一談,這樣將無助於促進司乘安全保障和健康平臺生態。同時也傷害了平臺主動為用戶提供先行墊付幫助的善意,更是無視法律已經明確的責任歸屬准則。
6、我們希望出租車經營者可以盡快履行法定義務,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也希望廣大媒體能夠專業、客觀地區分滴滴平臺上不同業務的屬性和差異,厘清法律常識,不混淆責任和概念,不對讀者造成誤導,不對行業健康發展造成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