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沈陽3月16日電 遼寧省葫蘆島市一礦業公司在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相關規定,進行電焊作業造成失火,失火產生的有毒氣體進入副井,導致正在副井作業的17名工人死亡。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認定,以曹志興為首的12名企業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至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不等的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葫蘆島市連山鉬業集團興利礦業有限公司在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及安全管理混亂的情況下進行施工,相關負責人違反安全生產規定,安排無電焊資質的工人曹某某等進行井下電焊作業。同年12月17日,曹某某等在公司風井內進行電焊作業,不慎造成失火。公司經理、風井礦長、副井礦長、安全員等未能及時發現和處理、未及時向安監部門報告,也未在第一時間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盲目組織施救,致使失火產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進入副井,最終導致正在副井井下作業的17名工人中毒死亡。
悲劇發生後,連山鉬業集團興利礦業有限公司的股東曹志興及公司經理張某某、電焊工人曹某某等12名負有責任人員陸續被采取強制措施,後被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曹志興、張某某、曹某某等12人在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進行生產,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均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為此,根據曹志興等人的具體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結合曹志興曾有犯罪前科正處緩刑期間的情況,判處曹志興有期徒刑5年6個月,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判處曹某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其餘9名被告人則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不等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