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級法院判決商家退還購車款並3倍賠償
海口市秀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新車銷售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簽訂後,王先生已經依約向某汽車銷售公司支付了全部購車款,某汽車銷售公司應當將符合合同約定的全新車輛交付給王先生。但是,某汽車銷售公司在交付時卻未將汽車曾受損維修的情況告知王先生,存在隱瞞和欺詐性質的行為,某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
據此,海口市秀英區法院判決撤銷王先生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車輛銷售合同,某汽車銷售公司退還王先生購車款15萬餘元;王先生將車輛及相關配置退還並過戶給某汽車銷售公司,某汽車銷售公司賠償王先生各項損失2.5萬元,增加賠償王先生3倍購車款45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某汽車銷售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近日,海口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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