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市民王先生在為自己新購的汽車續買保險時發現,購買的新車竟然在買車前發生過事故,而銷售商海南某汽車銷售公司對此卻只字未提,深感遭遇銷售欺詐的王先生一氣之下將該汽車銷售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撤銷合同,返還購車全部費用,按照車輛購買價格的3倍賠償45萬餘元。
商家未告知車輛真實情況,是否構成欺詐?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續買保險發現新車竟是事故車
2015年5月,王先生和家人商量後決定選購一臺汽車,經過一番挑選,大家一致認為某汽車銷售公司的某品牌汽車比較符合要求。同年5月1日,王先生與該公司簽訂一份《新車銷售合同》,約定王先生以15萬餘元的價格購買某品牌轎車一輛。
合同簽訂後,王先生依約向某汽車銷售公司支付了全部購車款15萬餘元,該公司則將轎車交付給王先生。購車後,王先生還支付了車輛保險費、車船稅、購置稅等各項費用2萬多元,並以自己的名義為車輛辦理了牌照。
2016年3月,王先生因需要續保,便向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諮詢購買下年度保險的有關事宜。讓他萬萬沒想到的是,工作人員告訴他,他所購買的車輛曾在2015年發生過事故,並且報了保險。原來,2015年3月23日,在海口市秀英區丘海大道某停車場內,某汽車銷售公司工作人員在停車時碰到了吊車,導致該車車頭蓋前風擋玻璃受損。
『他們在將車輛交付給我時,根本沒提這事,我要是知道的話,肯定不會要這輛車了。』王先生表示,汽車銷售公司明知車輛受損維修,卻刻意隱瞞,明顯屬於欺詐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後,王先生多次與某汽車銷售公司協商,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2016年5月,王先生將該汽車銷售公司起訴至海口市秀英區法院,請求撤銷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某汽車銷售公司返還購車款15萬餘元,賠償保險費、車船稅、購置稅等各項損失2.6萬餘元,以及按車輛價款的3倍賠償45萬餘元。
商家稱未欺詐系瑕疵銷售行為
庭審中,針對王先生認為某汽車銷售公司存在欺詐的行為,該公司辯稱,沒有及時告知王先生車輛曾經發生過出險記錄的真實原因,是因為管理疏忽,而絕非汽車銷售公司主觀上有欺詐故意。特別是在問題發生後,某汽車銷售公司第一時間作出積極回應,開除肇事員工、積極與王先生協商賠償事宜,從未刻意回避或否認此事。因此,其行為不屬於欺詐行為。同時,該公司向王先生銷售的車輛雖然曾有過維修記錄,但其車輛整體安全性和外觀一致性與全新車輛並無兩樣,其質量完全符合國家和行業標准。公司未告知王先生該車輛有過維修記錄的行為,僅屬於瑕疵銷售行為。
此外,某汽車銷售公司還認為,即使賠償也應該根據出險維修單證明金額5157.5元的三倍進行賠償,而不是車輛本身全部價值的3倍。
對於某汽車銷售公司的辯解,王先生認為,該公司故意隱瞞車輛出售前發生過碰撞進行維修一事,目的是為了與自己簽訂汽車買賣合同,該公司的行為不僅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更侵犯了其自主選擇權。該公司主觀故意明顯,構成銷售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