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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環境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2017-03-07 13:30:45 來源:新華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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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江蘇省鎮江市生態環境公益保護協會訴江蘇優立光學眼鏡公司固體廢物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優立公司是江蘇省丹陽市一家生產樹脂眼鏡鏡片的企業。2006年,丹陽市環境保護科技諮詢服務中心作出的環境影響報告表認定,當地眼鏡生產加工企業因樹脂鏡片磨邊、修邊工段產生的樹脂玻璃質粉末廢物為危險廢物HW13。2014年4月至7月期間,優立公司將約5.5噸該類廢物交給3名貨車司機,傾倒於某拆遷空地,造成環境污染。丹陽市環境保護局對污染場地進行初步清理,將該廢物連同被污染的土壤挖掘並予以保管。鎮江公益協會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優立公司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承擔固體廢物暫存、前期清理以及驗收合格的費用,或者賠償因其環境污染所需的相關修復費用234400元。

  【裁判結果】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經委托鑒定查明,案涉樹脂玻璃質粉末廢物不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之列,原環評報告將其評定為危險廢物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向丹陽市環境保護局、當地眼鏡商會發出司法建議,建議依法重新評定該類固體廢物的屬性,准確定性。後經組織評定,確認該類廢物不具有危險特性,可交由第三方綜合利用或者以無害化焚燒等方式進行處置。一審法院根據評定報告再次提出司法建議,建議為該類廢物建立集中收集處置體系。丹陽市眼鏡商會采納了該建議,參照固體廢物相關環保管理要求,采取轉移『五聯單』的辦法管理,並將該類廢物運交垃圾發電廠焚燒發電。丹陽市環境保護局對新的評定報告予以認可,同意丹陽市眼鏡商會提出的該類廢物集中處置方案,並表示願意監督優立公司依法處置剩餘廢物。一審法院遂判令優立公司在丹陽市環境保護局的監督下按照一般廢物依法處置涉案廢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的認定問題。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積極采取委托鑒定、調查等方式,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依法確認案涉固體廢物的屬性,較好發揮了司法的能動作用。鑒於對該類廢物屬性的確定和管理,將影響當地眼鏡產業數百家企業的生產模式,以及區域危險廢物處置能力的調整,法院發出司法建議,推動和督促當地眼鏡商會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糾正了長達十餘年的行業誤評,鼓勵、支持地方政府和行業組織采取有利於保護環境的固體廢物集中處置措施,破解了治理固體廢物污染的難題,促進了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對於充分發揮環境公益訴訟推動公共政策形成的功能,具有較好的示范意義。

  【點評專家】王子健,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研究員,國家863計劃『化學品風險管理與控制』重大項目首席科學家。

  【點評意見】本案關於樹脂眼鏡鏡片修邊工藝段粉末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認定過程具有典型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可以從兩個方面認定固體廢物是否具有危險特性。首先看廢棄物是否列入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本案中,地方眼鏡行業技術服務部門的環評報告將其認定為危廢(HW13),但是眼鏡鏡片材料從屬性上並不符合『非特定行業的廢棄的離子交換樹脂(900-015-13)』。本案中的樹脂指的是鏡片樹脂,而不是離子交換樹脂。離子交換樹脂在工業上和廢水處理中用來吸附重金屬等陽離子或氰化物等陰離子,因此在廢棄階段可能含有毒性殘留物。對固體廢物是否具有『危險特性』不明確時,還可以采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而本案的分析測試結果也表明該固體廢物不具有危險性。危險廢棄物危害性質的鑒別及其處理處置費用十分高昂,因此,准確鑒別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在環境損害認定和賠償中至關重要。本案中有機鏡片樹脂可分為天然樹脂和合成樹脂兩種。其中的天然樹脂不具有危害屬性;合成樹脂主要是烯丙基二甘醇酸脂烯(CR 39)、聚碳酸酯(PC)和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也不具備物理、環境和健康危害特征。然而許多無毒原材料生產的物品為了達到使用功能性要求可能會加入一些有毒化學物質,對這些化學物質的危害性質界定是需要將來在法律法規中予以明確的。

  八、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鴻順公司多次被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獲以私設暗管方式向連通京杭運河的蘇北堤河排放生產廢水,廢水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污染物指標均超標。徐州市銅山區環境保護局曾兩次對鴻順公司予以行政處罰。徐州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人,於2015年12月28日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鴻順公司將被污染損害的蘇北堤河環境恢復原狀,並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如鴻順公司無法恢復原狀,請求判令其以2600噸廢水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6.91萬元為基准,以該基准的三倍至五倍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鴻順公司排放廢水污染環境,應當承擔環境污染責任。根據已查明的環境污染事實、鴻順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防治污染設備的運行成本、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生態環境的服務功能等因素,可酌情確定該公司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遂判決鴻順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服務功能損失共計105.82萬元。宣判後,鴻順公司以一審公益訴訟人徐州市人民檢察院為被上訴人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污染物排放點的環境質量已經達標不能作為鴻順公司拒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理由,一審判決以2.035倍作為以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系數並無不當,以查明的鴻順公司排放廢水量的四倍計算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該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試點提起公益訴訟以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首批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檢察機關試點提起公益訴訟的二審案件。一審法院注重司法公開,體現公眾參與,合議庭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庭審向社會公開並進行視頻、文字同步直播。庭審時邀請專家輔助人就環境保護專業技術問題提出專家意見,較好地解決了環境資源案件科學性和公正性的銜接問題。該案嘗試根據被告違法排污的主觀過錯程度、排污行為的隱蔽性以及環境損害後果等因素,合理確定帶有一定懲罰性質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加大污染企業違法成本,有助於從源頭上遏制企業違法排污。二審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審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二審案件,對於完善該類案件二審程序規則起到了示范作用。

  【點評專家】李浩,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

  【點評意見】本案是一起非常值得關注的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這是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人提起訴訟且進入第二審程序的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於是第一案,它也提出了一些在程序上值得注意、值得重視、值得研究的問題。首先,在被告提起上訴的情況下,如何確定檢察機關在第二審程序中的稱謂?在民事訴訟法中,只有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檢察機關在二審中如何稱謂?是繼續稱謂公益訴訟人還是稱謂被上訴人?考慮到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的特點,二審判決將提起訴訟的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列為被上訴人(公益訴訟人)。應當說這是相當有智慧的做法,既充分關照了民事訴訟的特點,又保留了第一審中檢察機關公益訴訟人這一特殊稱謂。第二,在被上訴人未提交答辯狀的情況下,程序如何進行?檢察機關是否需要提交答辯狀?這對於檢察機關來說,恐怕是第一次遇到的問題。檢察機關熟悉的情形是刑事訴訟中被告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對於此種情形,雖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要把上訴狀的副本交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但並未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提交答辯狀,事實上檢察機關也不會提出答辯狀。但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上訴人是可以提交答辯狀的。作為被上訴人的徐州市人民檢察院會作出何種選擇呢?在本案中,檢察機關未提交答辯狀。當然,不提交答辯狀,在程序上也是合法的,因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答辯是被上訴人的一項權利,既然是權利,就可以放棄。對於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情形,立法者在制定民事訴訟法時是有預估的,在第一百六十七條中規定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所以二審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化解了上訴案中的這一新問題。第三,二審是采取開庭審理還是逕行裁判的方式。公益訴訟案件是社會影響大、民眾關注度高的案件,所以該案在第一審中不僅由兩名審判員和三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而且將庭審情況用圖像、文字向社會進行了直播。進入第二審之後,要不要開庭審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對二審案件規定了開庭審理和逕行裁判兩種審理方式,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本案雖然是公益訴訟案件,但由於上訴人在上訴時並未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所以二審法院決定采用逕行判決的方式。綜上,二審法院通過適用民事訴訟法,妥善地解決了第一案中遇到的新的程序問題。

  九、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檢察院訴貴州省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丁旗鎮人民政府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丁旗鎮政府將位於鎮寧縣與六枝特區交界處的原龍岩飛機制造廠用地後山地塊約5畝場地作為丁旗鎮生活垃圾臨時堆放場,其轄區內的龍灘村村委會也組織將該村生活垃圾集中傾倒至垃圾堆放場附近。2015年11月,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檢察院向丁旗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丁旗鎮政府在一個月內將傾倒的垃圾清理完畢,並恢復地塊原狀,責令龍灘村村委會停止垃圾傾倒。因丁旗鎮政府未按期進行回復,六枝特區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未依照法律規定選址垃圾堆放場的行政行為違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其轄區內的龍灘村村委會停止在該地塊傾倒垃圾;判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將該地塊的垃圾清除,恢復該地塊原狀。2016年2月,丁旗鎮政府向龍灘村村委會發出通知,禁止該村傾倒垃圾,並組織人員、車輛將臨時堆放場的垃圾清運完畢。

  【裁判結果】清鎮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丁旗鎮政府選址堆放該鎮生活垃圾的行為,是其實施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行為,但其選址未經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垃圾堆放場亦未采取防揚散、防滲漏、防流失、防雨等防治措施,造成較嚴重的環境污染。公益訴訟人在發現違法行為後,向丁旗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但丁旗鎮政府並未積極進行整改,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丁旗鎮政府纔履行其管理職能將垃圾清運,但還未達到使生態環境明顯改善的效果。由於本案受理後,丁旗鎮政府已向其轄區內的龍灘村村委會下達通知,禁止該村在該地塊傾倒垃圾並將原有垃圾清理覆土,一審法院遂判決確認丁旗鎮政府選址垃圾堆放場的行政行為違法;限丁旗鎮政府按照專家意見及建議繼續采取補救措施,確保該區域生態環境明顯改善;駁回公益訴訟人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施行後首例由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劃管轄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案件。對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實行跨行政區劃管轄,有利於克服地方保護、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對於保護生態環境具有積極的作用。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積極履行其行政管理職能,公益訴訟人的訴訟目的部分得以實現,人民法院在公益訴訟人未明確申請撤回該部分訴訟請求的情況下,對該部分訴訟請求未予支持,符合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該案對於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授權決定的框架下依法穩妥有序審理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具有示范意義。

  【點評專家】馬懷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

  【點評意見】行政公益訴訟是一種全新的事物。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檢察機關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開展提起公益訴訟試點的授權,對相關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是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一種新形式。正確認識行政公益訴訟試點工作,需要把握好三個關鍵詞,第一是『公益』,公益訴訟一定是代表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維護私人利益;第二是『訴訟』,公益訴訟人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維護公益的目的,盡管其本身具有法律監督的職責,但是一旦進入了訴訟,就要符合訴訟的規律和要求。第三是『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和公共利益的訴訟代表人這兩種職能發生某種意義上的重疊或者結合之後,確實有別於民事公益訴訟中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在訴訟中堅持正當程序原則,不僅僅是對裁判者、審理者而言,也適用於任何一方訴訟參加人。本案公益訴訟人起訴後,行政機關主動履職,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所發揮的監督效果十分明顯,較好地實現了立法機關授權目的。審理者關照公益訴訟的特點,根據生態環境是否得到明顯改善等,對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范圍的判斷標准進行了探索和創新,並注意在法律授權的框架內開展試點,堅持正當程序基本規則,在作出對一方當事人不利裁決前,充分聽取其辯論意見,作出行政機關已履行其行政管理職能、公益訴訟目的部分實現的認定,對類案處理發揮了較好的示范效應。

  十、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檢察院訴白山市江源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區中醫院環境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白山中醫院新建綜合樓時,未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污水處理設施就投入使用。白山市人民檢察院調查發現白山中醫院通過滲井、滲坑排放醫療污水。經對白山中醫院排放的醫療污水及滲井周邊土壤取樣檢驗,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等均超過國家標准。白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在白山中醫院未提交環評合格報告的情況下,對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為合格。白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白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於2015年5月18日為白山中醫院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為違法;白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履行法定監管職責,責令白山中醫院限期對醫療污水淨化處理設施進行整改;白山中醫院立即停止違法排放醫療污水。

  【裁判結果】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在白山中醫院未提交環評合格報告的情況下,白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對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合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該校驗行為違法。白山中醫院違法排放醫療污水,導致周邊地下水及土壤存在重大污染風險,白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未及時制止,其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白山中醫院未安裝符合環保要求的污水處理設備,通過滲井、滲坑實施了排放醫療污水的行為,產生了周邊地下水及土壤存在重大環境污染風險的損害結果,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遂判決確認白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於2015年5月18日對白山中醫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合格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其履行監管職責,監督白山中醫院在三個月內完成醫療污水處理設施的整改;白山中醫院立即停止違法排放醫療污水。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衛生行政許可及醫療污水污染地下水水體、土壤等環境要素的保護問題,系檢察機關提起的全國首例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程序進行了有益探索和實踐。人民檢察院依法創新環境公共利益司法保護方式,積極提起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監督行政管理相對人履行環境保護法定義務並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避免了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人民法院采取了行政公益訴訟與民事公益訴訟分別立案,由同一審判組織一並審理、分別裁判的方式,在行政訴訟中將白山中醫院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充分保障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發表意見的權利,同時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依法確定白山中醫院的民事責任,對於妥善協調同一污染行為引發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具有示范意義。

  【點評專家】肖建國,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

  【點評意見】這是基於環境污染引發的全國首例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行政公益訴訟判決與民事公益訴訟判決由法院同一合議庭於同日分別作出,兩案當事人都服判息訴,判決均已發生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提起後,被告行政機關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籌措資金,監督中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整改工作。可見,該案對於矯正行政機關在履行法定職責時的懈怠行為,強化依法行政理念,防止行政相對人因違法排放醫療污水而造成重大環境污染風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良好。本案凸顯了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審理程序上的巨大優勢,即:在兩種訴訟中存在著某些共同的事實和證據問題時,通過附帶訴訟的方式,由同一審判組織在同一程序中查明這些事實、認定這些證據,既可以節省時間,又能夠避免相互矛盾的判斷。當然,對於兩種訴訟中相異的事實及證據,合議庭可以行使訴訟指揮權,將兩種程序分開處理,同時或先後分別作出兩個判決。不過,該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是一家公立醫院,自身承擔著救死扶傷的公益職能。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違法排放醫療污水』,可能引發公眾對醫院是否會因此受到影響關門整頓,病人無法正常診療就醫、生命健康權受到損害的質疑。因此,附帶訴訟的判決說理中,只有闡明保護環境公益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裁判內容的可執行性和妥當性,裁判結果纔具有正當性和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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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