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華環保聯合會訴山東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振華公司是一家從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產品制造的企業,位於山東省德州市區內。振華公司雖投入資金建設脫硫除塵設施,但仍有兩個煙囪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氣污染,嚴重影響了周圍居民生活,被環境保護部點名批評,並被山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多次處罰,但其仍持續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振華公司立即停止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增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並投入使用後方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賠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損失2040萬元(訴訟期間變更為2746萬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造成的損失780萬元,並將賠償款項支付至地方政府財政專戶,用於德州市大氣污染的治理;在省級及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承擔本案訴訟、檢驗、鑒定、專家證人、律師及其他為訴訟支出的費用。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後,向振華公司送達民事起訴狀等訴訟材料,向社會公告案件受理情況,並向德州市環境保護局告知本案受理情況。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環境保護局積極支持、配合本案審理,並與一審法院共同召開協調會。通過司法機關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聯動、協調,振華公司將全部生產線關停,在遠離居民生活區的天衢工業園區選址建設新廠,防止了污染及損害的進一步擴大,使案件尚未審結即取得階段性成效。
【裁判結果】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訴訟期間振華公司放水停產,停止使用原廠區,可以認定振華公司已經停止侵害。在停止排放前,振華公司未安裝或者未運行脫硫和脫硝治理設施,未安裝除塵設施或者除塵設施處理能力不夠,多次超標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等污染物。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酸雨的前導物,過量排放形成酸雨會造成居民人身及財產損害,過量排放煙粉塵將影響大氣能見度及清潔度。振華公司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導致了大氣環境的生態附加值功能受到損害,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同時,振華公司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侵害了社會公眾的精神性環境權益,應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遂判決振華公司賠償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損失2198.36萬元,用於大氣環境質量修復;振華公司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等。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德州大氣污染公益訴訟案是新《環境保護法》施行後,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京津冀及其周邊地區大氣污染公益訴訟案件。大氣具有流動性,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自淨功能,企業超標排放是否構成生態環境損害是本案審理的難點。本案裁判明確超標過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塵將影響大氣的生態服務功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可根據企業超標排放數量以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塵的單位治理成本計算大氣污染治理的虛擬成本,進而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依據,具有一定合理性。振華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的持續和擴大,值得肯定。該案的審結及時回應了當前社會公眾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的大氣污染治理的關切,對區域大氣污染治理進行了有益的實踐探索。
【點評專家】周珂,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點評意見】本案判決結果較充分地體現了環境司法這一新型司法領域獨特的公平正義。第一,關於超標排污的正當性問題。法院判決被告超標排污的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的環境權益,即認定了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環境公益的侵害性。這為通過環境公益訴訟的辦法,使超標排污造成大氣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開闢了一條新的有效的途徑。第二,大氣污染的因果關系歷來是個難點,判決不糾纏於復雜的邏輯爭辯,在本案所在城市屬於國內污染極為嚴重城市這一不需要鑒定的事實前提下,確認了鑒定報告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采用了國外環境訴訟中的間接因果關系認定說,提高了審判的效率,也完全滿足程序正義的要求。第三,大氣污染環境公益訴訟的損害數額計算全世界也沒有統一的標准,判決認定了鑒定報告采用的『按虛擬治理成本的4倍計算被告振華公司生態損害數額』的計算方法,采用了適中的倍數。這為今後環境公益訴訟正確和有效地處理這方面的問題提供了有益的經驗。第四,修改前的環保法沒有賠禮道歉的規定,而判決援引了2014年新環保法的有關規定,認定被告應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其歷史意義是重大而深遠的。第五,本案法院立案受理後,及時與政府部門溝通,發揮司法與行政執法協調聯動作用,促進污染企業向節能環保型企業轉型發展,體現了我國綠色司法追求社會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雙贏的目標和效果。
四、重慶市綠色志願者聯合會訴湖北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水庫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千丈岩水庫位於重慶市巫山縣、奉節縣和湖北省建始縣交界地帶,距離長江25公裡,被重慶市人民政府確認為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供應周邊5萬居民的生活飲用和生產用水。該地區屬喀斯特地貌。磺廠坪礦業公司距離千丈岩水庫約2.6公裡,2011年5月取得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環境影響評價批復,但該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明確指出尾礦庫庫區為自然成庫的岩溶窪地,庫區岩溶表現為岩溶裂隙和溶洞;尾礦庫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建議對尾礦庫運行後可能存在的排洪排水問題進行補充評價。磺廠坪礦業公司未按照報告要求修改可行性研究報告並申請補充環評。項目於2014年6月建成,8月10日開始違法生產,產生的廢水、尾礦未經處理就排入臨近有溶洞漏斗發育的自然窪地。2014年8月12日,巫山縣紅椿鄉村民反映千丈岩水庫飲用水源取水口水質出現異常,巫山縣啟動了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慶綠聯會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磺廠坪礦業公司停止侵害,不再生產或者避免再次造成污染,對今後可能出現的污染地下溶洞水體和污染水庫的風險重新作出環境影響評價,並由法院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果,作出是否要求磺廠坪礦業公司搬遷的裁判;磺廠坪礦業公司進行生態環境修復,並承擔相應費用991000元等。
【裁判結果】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磺廠坪礦業公司違法生產行為已導致千丈岩水庫污染,破壞了千丈岩地區水體、地下水溶洞以及排放廢水窪地等生態,造成周邊居民的生活飲用水困難,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同時,磺廠坪礦業公司的選址存在污染地下水風險,且至今未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潛在的污染風險和現實的環境損害同時存在。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磺廠坪礦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履行重新申請環境影響評價的義務,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的,不得生產;在判決生效後180日內,制定磺廠坪礦業公司窪地土壤修復方案並進行修復,逾期不履行修復義務或者修復未達到保護生態環境社會公共利益標准的,承擔修復費用991000元;在國家級媒體上賠禮道歉等。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三峽庫區飲用水資源的保護。磺廠坪礦業公司位於喀斯特地貌山區,地下裂縫縱橫,暗河較多,選址建廠應當充分考慮特殊地質條件,生產對周邊生態環境的影響。磺廠坪礦業公司與千丈岩水庫分處兩個不同的省級行政區域,導致原環境影響評價並未全面考慮生產對相鄰千丈岩水庫的影響。磺廠坪礦業公司在水污染防治設施尚未建成的情況下,擅自投入生產,違法傾倒生產廢水和尾礦,引發千丈岩水庫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本案結合污染預防和治理的需要,創新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將停止侵害的具體履行方式進一步明確為重新申請環境影響評價,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的不得生產,較好地將行政權和司法權相銜接,使判決更具可執行性,有利於及時制止違法生產行為,全面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點評專家】張新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點評意見】本案屬於典型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審理法院對已有的公益訴訟審判規則的把握和適用較為准確,並體現了一定的創新性。具體分析如下:第一,關於訴訟管轄規則。本案被告磺廠坪礦業公司地處湖北省建始縣,而因其違法行為遭受損害的千丈岩水庫位於重慶市巫山縣、奉節縣和湖北省建始縣交界地帶(被重慶市確認為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以及《重慶市關於環境資源審判組織管轄環境資源案件范圍的暫行規定》可知,萬州區人民法院享有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管轄權。第二,關於原告訴訟請求。鑒於磺廠坪礦業公司造成的現實環境損害與潛在的污染風險並存,本案原告重慶綠聯會主張之訴訟請求合法且合理。第三,關於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判決支持原告停止侵害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重新申請環境影響評價,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的不得生產。這種將訴訟請求予以具體化的原告主張方式和法院判決思路,是值得後續相應案例予以思考和借鑒的,其能夠較好地實現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銜接、配合,使判決更加具有可執行性。同時,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的生態修復可以理解為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中恢復原狀的一種,即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將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無法完全修復可准許采取替代性修復方式,並且法院可以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當承擔的修復費用(也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承擔費用)。本案一審法院直接判處被告制定、實施生態修復方案,並在逾期不履行或修復不達標時承擔修復費用,符合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
五、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江蘇江陰長涇梁平生豬專業合作社等養殖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梁平合作社等與周邊村莊相距較近,其生豬養殖項目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配套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就擅自投入生產,造成鄰近村莊嚴重污染。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梁平合作社等立即停止違法養豬、排污行為,並通過當地媒體向公眾賠禮道歉;對養殖產生的糞便、沼液等進行無害化處理,排除污染環境的危險,並承擔采取合理預防、處置措施而發生的費用;對污染的水及土壤等環境要素進行修復,並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承擔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用等。訴訟期間,梁平合作社停止了生豬養殖及排污侵害行為,向法院提交《環境修復報告》。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質證,並邀請專家到庭發表意見。專家認為,《環境修復報告》所提供的修復方案不能達到消除污染的目的。原、被告雙方對專家意見均無異議,該院予以確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法院委托鑒定部門重新作出修復方案和監理方案。
【裁判結果】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法院委托專家在現場調研和勘驗的基礎上,針對案涉環境地形地貌、污染狀況,並結合國家、地方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水質要求,作出的技術性修復方案程序合法,依據充分,應予以確認。被告應按照該修復方案對受污染的水、土壤等環境要素進行修復,並自覺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督。遂判決梁平合作社等必須嚴格按照修復方案明確的土地復耕方案對涉案土壤進行修復,復耕標准達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耕要求和農林主管部門農業生產條件符合性評價指標與要求;必須嚴格按照修復方案對涉案污染的水環境進行修復,水環境污染物濃度應降低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Ⅴ類標准,並自覺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督;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向該院報告環境修復落實情況,法院將委托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如自行修復後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仍不能達到環境修復預期目標的,法院將委托第三方進行修復,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梁平合作社等負擔。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要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建設美麗宜居鄉村。國家標准委下發的《美麗鄉村建設指南》明確了農村畜禽研制廠污染排放、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畜禽無害化處理等的具體標准。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針對被告提交的《環境修復報告》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並邀請專家出庭發表意見,充分發揮庭審功能,確保實現修復生態環境的訴訟目的。在當事人提交的《環境修復報告》不能實現修復目的的情形下,法院發揮能動作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委托專家另行出具修復方案、監理方案,確保污染預防、治理方案科學合理、切實可行。該案裁判在具體判項中引入相關國家標准,使被告履行義務更加全面具體,確保污染防治能夠達到國家標准的質量和水平。該案對於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支持保障美麗宜居鄉村建設,發揮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點評專家】王燦發,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點評意見】本案是一起針對畜禽養殖污染要求污染者停止污染、治理污染並修復生態環境的公益訴訟。在訴訟期間,排污者就停止了污染行為,部分訴訟目的已經實現。關鍵的問題是修復已經被污染破壞了的生態環境。在處理這個難題上,該案的審判具有三個方面的亮點:一是充分體現了『技術的歸技術,法律的歸法律』的環境案件審判特點。環境案件的審判,通常會涉及許多的技術問題,作為法官,不可能對這些技術問題都了解和掌握,也難以判斷其中的科學性。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依靠科學技術機構和專家對技術問題作出判斷,而法官則要在專家技術判斷的基礎上來適用法律,這樣纔能保障案件審判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二是法院對案件的審判沒有停留在判斷是非和法益歸屬上,而是延伸到了執行的監督。該案的判決,不但判令被告負責修復環境,而且對修復過程中的監理、修復後的驗收作出安排。因此可以說這是一份十分負責的判決,為今後此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審判提供了范例。三是該案的審判回應了農村環境亟待司法保障的需求。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在城市環境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的情況下,農村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也越來越嚴重。特別是由畜禽養殖造成的水污染、大氣污染和土壤污染,已經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由於農村地區環境法治觀念淡薄和一些地方政府一味追求經濟發展,使得農村地區的畜禽養殖大多缺乏治理措施。該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一方面給其他畜禽養殖污染者敲響了警鍾,同時也對其他環保社會組織提起類似的公益訴訟作出了示范,必將有利於促進農村環境污染的預防和治理。
六、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山東金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金嶺公司下屬熱電廠持續向大氣超標排放污染物,並存在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私自篡改監測數據等環境違法行為。2014年至2015年間,多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先後對金嶺公司進行了多次行政處罰,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責成其停產整改、限期建成脫硫脫硝設施,環境保護部對該公司進行過通報、督查。自然之友訴請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超標排污,消除所有不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對大氣環境造成的危險;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期間,所產生的大氣環境治理費用,具體數額以專家意見或者鑒定結論為准等。
【裁判結果】在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期間,金嶺公司糾正違法行為,全部實現達標排放,監測設備全部運行並通過了東營市環境保護局的驗收。經法院主持調解,金嶺公司自願承擔支付生態環境治理費300萬元。為了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法院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之後,依法公示調解協議內容,並在公告期間屆滿後,對調解協議內容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進行了審查,確保調解符合公益訴訟目的,生態環境損害能夠得到及時有效救濟。該案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公用事業單位超標排放的環境污染責任。金嶺公司系熱電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多次違法超標排放,對大氣造成嚴重污染。訴訟中,金嶺公司積極整改,停止侵害,實現達標排放,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使本案具備了調解的基礎。法院依法確認該企業存在向大氣超標排放污染物等違法事實,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調解協議內容進行公示,公告期間屆滿又對調解協議內容進行審查後出具調解書。該案對於督促公用事業單位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履行環境保護責任,依法保障社會公眾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調解程序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做了有益的探索,具有良好的示范意義。
【點評專家】孫佑海,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點評意見】關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能否適用調解的問題,在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時有過爭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在辦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可以采用調解方式。本案中,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該司法解釋,采用調解方式成功解決了一起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糾紛,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適用調解方式,需要認真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不能僅僅寄希望於通過單一途徑或單一方式,多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不失為另一種有效選擇;二是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調解,符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社會風險小、節約司法資源等優勢;三是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既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負擔著訴訟中的一切義務,那麼,其也理當享有完整的訴訟權利,包括處分權在內,否則不公平;四是鑒於該類公益訴訟的性質,應當強化監督,人民法院不僅要對調解協議依法進行公告,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而且公告期滿後還要進行認真審查,認為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的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纔可以出具調解書。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案件的辦理中,悉心關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特點,根據『有限調解』等原則,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調解的特殊模式予以考量,凸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不同於一般民事訴訟的特征,取得了寶貴的經驗,對今後辦理類似案件,具有良好的示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