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法制  >  國內
搜 索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環境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2017-03-07 13:30:45 來源:新華網  作者: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一、江蘇省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訴泰興錦匯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被告錦匯公司等六家企業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廢鹽酸、廢硫酸總計2.5萬餘噸,以每噸20?100元不等的價格,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相關公司偷排進泰興市如泰運河、泰州市高港區古馬乾河中,導致水體嚴重污染。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訴請法院判令六家被告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1.6億餘元、鑒定評估費用10萬元。

  【裁判結果】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作為依法成立的參與環境保護事業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六家被告企業將副產酸交給無處置資質和處置能力的公司,支付的款項遠低於依法處理副產酸所需費用,導致大量副產酸未經處理傾倒入河,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應當賠償損失並恢復生態環境。2萬多噸副產酸傾倒入河必然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由於河水流動,即使傾倒地點的水質好轉,並不意味著河流的生態環境已完全恢復,依然需要修復。在修復費用難以計算的情況下,應當以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遂判決六家被告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用共計1.6億餘元,並承擔鑒定評估費用10萬元及訴訟費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依法具備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一審審判程序合法。六家被告企業處置副產酸的行為與造成古馬乾河、如泰運河環境污染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一審判決對賠償數額的認定正確,修復費用計算方法適當,六家被告企業依法應當就其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二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關於六家被告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用共計1.6億餘元的判項,並對義務的履行方式進行了調整。如六家被告企業能夠通過技術改造對副產酸進行循環利用,明顯降低環境風險,且一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其已支付的技術改造費用可經驗收後在判令賠償環境修復費用的40%額度內抵扣。六家被告企業中的三家在二審判決後積極履行了判決的全部內容。錦匯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環境污染案件中,危險化學品和化工產品生產企業對其主營產品及副產品均需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需要全面了解其主營產品和主營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產品是否具有高度危險性,是否會造成環境污染;需要使其主營產品的生產、出售、運輸、儲存和處置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亦需使其副產品的生產、出售、運輸、儲存和處置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避免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或者產生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重大風險。雖然河水具有流動性和自淨能力,但在環境容量有限的前提下,向水體大量傾倒副產酸,必然對河流的水質、水體動植物、河床、河岸以及河流下游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如不及時修復,污染的累積必然會超出環境承載能力,最終造成不可逆轉的環境損害。因此,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質得到恢復為由免除污染者應當承擔的環境修復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了錦匯公司的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泰州水污染公益訴訟案被媒體稱為『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該案由社會組織作為原告、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參與主體特殊、涉案被告多,判賠金額大、探索創新多、借鑒價值高。一審法院正確認定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的主體資格,確認錦匯公司等六家公司主觀上具有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環境嚴重污染的結果,應該承擔對環境污染進行修復的賠償責任。同時,結合鑒定結論和專家證人意見認定環境修復費用,判令六家被告企業共計賠償1.6億餘元環境修復費用。二審法院衡平企業良性發展與環境保護目標,創新了修復費用支付方式,鼓勵企業加大技術改造力度,處理好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長遠利益與短期利益的關系,承擔起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二審法院創新修復費用支付方式的做法,鼓勵企業積極開展技術創新和改造,促進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同時明確了危險化學品和化工產品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應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對於河水這種具有流動性和自淨能力的環境介質,確立了水污染環境修復責任的處理原則,即污染行為一旦發生,不因水環境的自淨改善而影響污染者承擔修復義務。本案對水污染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點評專家】呂忠梅,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

  【點評意見】泰州案因參與主體特殊、訴訟程序完整、因果關系判定、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賠付履行方式創新等,引人矚目。再審裁定雖然主要是對一、二審判決的確認,但其作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的終審裁決,對今後的個案裁判乃至司法規則確立具有裡程碑意義。該案的事實認定與因果關系推定法理十分清晰。區分該案被告有直接實施污染物傾倒行為和非傾倒行為直接實施人兩類不同情況,采納『違反注意義務說』及因果關系推定規則,清晰的展示『受害人證明基礎事實達到低標准證明——法官推定因果關系的存在——被推定人提出反證證明』的邏輯,妥當實現原被告間在訴訟中的平衡。該案損害後果的認定鮮明體現環境侵權特征。針對當事人雙方就是否存在損害後果的嚴重分歧,法官基於對環境侵權後果二元性的充分認識,清晰的論證了傾倒副產酸這一污染行為所造成的污染與生態損害兩種後果,正確認定河域生態系統損害及其規律。該案對環境修復費用的確定、計算以及履行方式積極探索創新。法官將傾倒副產酸的損害後果確定為污染導致的生態破壞危險,引入虛擬治理成本計算法,采用支付環境修復費用的責任承擔方式並探索具體履行路徑,較好考慮了司法效果、社會效果與環境效果的統一。

  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寧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騰格裡沙漠污染系列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向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瑞泰公司等八家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違規將超標廢水直接排入蒸發池,造成騰格裡沙漠嚴重污染,截至起訴時仍然沒有整改完畢。請求判令:1.停止非法污染環境行為;2.對造成環境污染的危險予以消除;3.恢復生態環境或者成立沙漠環境修復專項基金並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修復;4.針對第二項和第三項訴訟請求,由法院組織原告、技術專家、法律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共同驗收;5.賠償環境修復前生態功能損失;6.在全國性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等。綠發會向法院提交了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顯示綠發會是在國家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法人。綠發會提交的2010至2014年度檢查證明材料,顯示其在提起本案公益訴訟前五年年檢合格。綠發會提交了五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無違法記錄聲明。此外,綠發會章程規定,其宗旨為『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綠色發展事業,保護國家戰略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人與自然和諧,構建人類美好家園』。綠發會還向法院提交了其自1985年成立至今,一直實際從事包括舉辦環境保護研討會、組織生態考察、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等活動的相關證據材料。

  【裁判結果】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綠發會不能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對綠發會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綠發會不服,提起上訴。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綠發會不服二審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審並審理認為,因環境公共利益具有普惠性和共享性,沒有特定的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人,有必要鼓勵、引導和規范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以充分發揮環境公益訴訟功能。依據《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對於本案綠發會是否可以作為『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提起本案訴訟,應重點從其宗旨和業務范圍是否包含維護環境公共利益,是否實際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以及所維護的環境公共利益是否與其宗旨和業務范圍具有關聯性等三個方面進行審查。對於社會組織宗旨和業務范圍是否包含維護環境公共利益,應根據其內涵而非簡單依據文字表述作出判斷。社會組織章程即使未寫明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但若其工作內容屬於保護各種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范疇,均應認定宗旨和業務范圍包含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綠發會章程中規定的宗旨契合綠色發展理念,亦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屬於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范疇。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不僅包括植樹造林、瀕危物種保護、節能減排、環境修復等直接改善生態環境的行為,還包括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宣傳教育、研究培訓、學術交流、法律援助、公益訴訟等有利於完善環境治理體系,提高環境治理能力,促進全社會形成環境保護廣泛共識的活動。綠發會在本案一審、二審及再審期間提交的歷史沿革、公益活動照片、環境公益訴訟立案受理通知書等相關證據材料,雖未經庭審質證,但在立案審查階段,足以顯示綠發會自1985年成立以來長期實際從事包括舉辦環境保護研討會、組織生態考察、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等環境保護活動,符合環境保護法和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上述證據亦證明綠發會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時間已滿五年,符合《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關於社會組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應五年以上的規定。依據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的環境公共利益,應與社會組織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具有一定關聯。即使社會組織起訴事項與其宗旨和業務范圍不具有對應關系,但若與其所保護的環境要素或者生態系統具有一定的聯系,亦應基於關聯性標准確認其主體資格。本案環境公益訴訟系針對騰格裡沙漠污染提起。沙漠生物群落及其環境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復雜而脆弱的沙漠生態系統,需要人類的珍惜利用和悉心呵護。綠發會起訴認為瑞泰公司將超標廢水排入蒸發池,嚴重破壞了騰格裡沙漠本已脆弱的生態系統,所涉及的環境公共利益維護屬於綠發會宗旨和業務范圍。此外,綠發會提交的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年度檢查證明材料、無違法記錄聲明等,證明其符合《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社會組織的其他要求,具備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定撤銷一審、二審裁定,指令本案由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典型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審理騰格裡沙漠污染系列民事公益訴訟案,針對新《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各地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審理中出現的與原告主體資格有關的突出問題,就《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以及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規定的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確立、細化了裁判規則。再審裁定明確對於社會組織是否具備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應當重點從宗旨和業務范圍是否包含維護環境公共利益,是否實際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以及所維護的環境公共利益是否與其宗旨和業務范圍具有關聯性等三個方面進行認定。再審裁定闡明了對於社會組織宗旨和業務范圍是否包含維護環境公共利益,應根據其內涵而非簡單依據文字表述作出判斷;闡明了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不僅包括直接改善生態環境的行為,還包括有利於完善環境治理體系,提高環境治理能力,促進全社會形成環境保護廣泛共識的活動;闡明了社會組織起訴事項與其宗旨和業務范圍即便不具有對應關系,但若與其所保護的環境要素或者生態系統具有一定的聯系,亦應基於關聯性標准確認其主體資格。該系列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通過具體案例從司法層面就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體問題明確判斷標准,推動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已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發布,對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的指引和示范作用。

  【點評專家】王樹義,武漢大學教授。

  【點評意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問題,是近幾年來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實踐中時常困擾法官們的一個實際問題。問題主要出在對《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中『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理解。其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已經解釋得非常清楚,為何依然出現此類問題?主要還是涉及對『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正確理解。如何認定一個社會組織是否屬於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主要考察兩點:一是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二是社會組織的主要業務活動范圍。具體到本案,綠發會章程中明確規定,其宗旨是『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事業,維護公眾環境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七條規定,其業務范圍包括『(五)開展和資助維護公眾環境權益和環境保護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推動我國環境法治』;『(九)開展和資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項目和活動』。從綠發會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看,綠發會顯然應當被認定為『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因為,保護生物多樣性、推動和支持綠色發展、開展維護公眾環境權益和環境保護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實踐活動,就是一種環境保護的公益活動,並且是一種重要的、應當廣泛提倡和推動的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另外,綠發會起訴的事項與其宗旨及業務范圍亦具有對應關系或關聯性,其原告資格顯而易見。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再審裁定,對類似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引和示范作用。

[1]  [2]  [3]  下一頁  尾頁

責任編輯: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