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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平度一女職工孕期被辭退 是否曠工雙方各執一詞
2019-07-23 09:40:55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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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平度一女職工孕期被辭退,二審庭辯激烈——

  是強制辭退還是有意曠工

  經過10個月的漫長等待,其間腹中胎兒呱呱墜地,7月19日,曾在孕期內被企業辭退的山東平度女職工李萌(化名)終於和丈夫劉剛(化名)等來了案件在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公開審理。

  歷經調解無效、裁決認定、法院一審等過程,李萌仍執著地想要一個『說法』。

  這起關乎企業青年員工基本權益保障的案件中,圍繞究竟是企業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強制辭退還是員工個人存在曠工行為等爭議焦點,輿論熱度持久不息。

  是否曠工雙方各執一詞

  33歲的李萌之前在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工作,該公司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前提是其存在曠工行為。

  據平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18年11月8日出具的裁定書,李萌申請勞動仲裁訴稱,自己於2013年12月起在公司從事操作工、音質檢驗工作,2018年9月10日,因公司領導得知她懷孕,在未經李萌同意的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調整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將其從後勤檢驗室調崗至一線,生產膠水貼合裝配工作。因她不接受崗位調整,公司於2018年9月18日不讓她進入公司上班,進行變相解僱。

  經調解無效後,平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最終出具的裁決認定,該公司單方面作出解除與李萌勞動合同的決定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理由是該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其在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已經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征求工會意見;並駁回了李萌的其他仲裁請求。

  『這份裁定是有問題的,企業解聘的理由是曠工,但卻對曠工沒有裁定,這樣企業只要把違法的漏洞填上,補充一份工會證明就可以了,後來一審時企業確實補上了,一審法院由此認定企業行為合法。』劉剛向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記者回憶。

  2018年12月12日,李萌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勞動合同糾紛訴訟。2019年1月3日,該公司亦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勞動合同糾紛訴訟。

  2019年3月5日,平度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出具了該案一審判決書,認定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解除與李萌的勞動合同依據充分、程序合法,屬於合法解除。

  平度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李萌連續曠工7天的情況下,2018年9月25日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再次給李萌發送員工返崗通知書,但是,李萌並未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內返崗,該行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及公司員工請假管理的規定,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相應依據。並且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通知工會,履行了程序義務。

  在7月19日的二審庭審現場,雙方對李萌是否曠工進行了激烈辯論。

  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認為,李萌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25日連續7天自行脫離工作崗位,根據公司規定,其行為被視為曠工,曠工3天按自動離職處理。鑒於李萌是老員工,通知其兩天內回公司報到,逾期不報到作無故曠工自動離職處理。李萌收到返崗通知書後,未在指定時間內到公司報到,故決定解除與李萌的勞動合同。規章制度在公司院內公告欄及車間牆壁上都進行了公示。

  李萌解釋,自己於2018年9月18日、19日、20日去公司上班,門衛都不讓進門。李萌收到返崗通知書後,2018年9月26日又到公司上班,公司還是不讓進門。

  『從9月19日到26日,我們每一天都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以證明沒有故意曠工,包括報警記錄、給公司相關負責人發送的上班時被門衛攔截的情況告知短信、錄音等,而企業對我們曠工一說沒有任何證據。』劉剛告訴記者。

  李萌則認為,公司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公示,也沒有告知本人,也沒有本人的簽字學習記錄,李萌並不知道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也沒有組織職工學習。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處理本案的依據。

  臨時調崗是否具有合理性

  此前,平度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對李萌當時被調崗作出了『具有合理性』的結論。

  『我們認為這一調崗是具有懲罰性和侮辱性的。』二審庭審結束後,劉剛向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記者坦言。劉剛介紹,當時妻子所在的後勤檢驗室共5名女員工,只有妻子被調崗至一線,『之前我愛人在這個部門乾了5年一直沒被調崗,可是懷孕了就突然被調崗,明顯是帶有懲罰性質的』。

  顯然,關於調整工作崗位是否對李萌身體有危害成為二審的焦點問題。

  二審庭審現場,李萌認為,新的工作崗位有膠水,特別刺鼻,當時自己懷孕3個多月,膠水對胎兒成長不利;原來崗位是長白班,調整後崗位是兩班倒,要上夜班,基於以上原因不同意調崗。

  而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認為,平度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李萌丈夫上訪要求,對該公司生產車間及公司全面進行檢查,並進行鑒定,結論是該企業所涉粉塵、噪聲及化學等職業病危害因素都不超標。

  李萌則認為,該檢驗報告說明有毒有害物質不超標,並不代表環境無毒無害,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孕婦工作環境需要無毒無害,而不是有毒有害物質不超標即可,有毒有害環境對胎兒成長不利,不能安排孕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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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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