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王某的行為達到了行賄罪的追訴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如果單次看王某的行賄行為,都沒有達到行賄罪的追訴標准。但是王某送錢的累計數額3萬元卻達到了行賄罪的追訴標准。那麼對於王某的行為,應該按照單次送錢數額定性還是累計數額定性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本案中,王某送錢的累計數額3萬元達到了行賄罪的追訴標准,所以,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知識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曹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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