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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盜竊6次獲刑 10年間在入獄和出獄中輪回
2017-09-02 16:20:34 來源:澎湃新聞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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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張家界一小偷十年6次獲刑共9年5個月:次次系累犯、服實刑

  8月25日,湖南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鍾玉學盜竊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9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

  這是十年來,鍾玉學第6次因犯盜竊罪被判刑。澎湃新聞疏理相關裁判文書發現,自2007年5月以來,十年多的時間裡鍾玉學6次獲刑,被判刑期共計9年5個月。

  這也意味著,在這十年中,鍾玉學一直在盜竊、獲刑、入獄、出獄、盜竊、再獲刑中輪回;後5次判決,他次次是『累犯』,即便是盜竊未遂,也次次實刑。

  著名刑辯律師王甫認為,根據司法實踐中的經驗,像鍾玉學這種判刑大多在兩年以下,一般很難獲得減刑,加之其累犯身份,被告人如不痛改前非,只能陷入一次又一次的盜竊、入獄的惡性循環中。

  10年『六進宮』,共獲刑9年5個月

  鍾玉學最近一次盜竊,是2017年4月9日。

  張家界永定區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4月9日2時許,鍾玉學來到永定區大庸橋辦事處某小區151號二樓被害人曹某家中,用千斤頂將曹某家防盜網擴開,進入曹某家中臥室盜走一件黑色皮衣、一部OPPO手機及現金人民幣370元,隨後,逃離現場。但在逃跑過程中,被永定區大庸橋居委會巡防隊員黃某、丁某抓獲。

  當天,鍾玉學即被刑事拘留。

  2017年7月31日,永定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鍾玉學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判決顯示,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三個情節:1、累犯;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動退贓。

  宣判後,鍾玉學上訴,提出『自己盜竊數額未達到數額較大標准,被動退贓,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積極繳納罰金,一審量刑過重』。張家界中院二審認為,鍾玉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累犯』,是鍾玉學這些年來抹不去的標簽。

  裁判文書顯示,自2007年以來,鍾玉學已經6次因為盜竊被判刑,刑期共計9年5個月。

  鍾玉學,綽號『鍾三寶』,生於1968年5月13日,具有高中文化,家住湖南桑植縣。2007年5月9日,鍾玉學因犯盜竊罪,被桑植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這是鍾玉學首次獲刑。

  2013年1月23日,鍾玉學第二次被桑植縣人民法院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2014年8月12日,鍾玉學第三次犯盜竊罪,被桑植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15年7月27日,鍾玉學又因犯盜竊罪被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9個月後,2016年4月27日,鍾玉學第五次因犯盜竊罪,被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16年12月6日,鍾玉學第五次刑滿獲釋。然而,4個月後,他再次因涉嫌盜竊犯罪被抓。

  盜竊常用千斤頂,兩次盜竊未遂被判實刑

  澎湃新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到鍾玉學2014年、2015年兩次被判刑的判決書。

  加上最近的這次判決,三份裁判文書顯示,鍾玉學三次犯案均使用了千斤頂,然後入室盜竊。但鍾玉學運氣不佳,一次得手後在逃跑中被抓獲,兩次盜竊未得逞,均被他盜竊的人家抓獲或制伏,但這兩次鍾玉學雖未盜得財物,仍被判了實刑。

  判決書顯示,2014年5月13日2時許,被告人鍾玉學在桑植縣老畜牧局旁楊某甲房後,用千斤頂將其防盜窗頂斷,爾後從窗戶爬進楊某甲家中行竊時被發現,鍾玉學便從撬壞的窗戶逃出,在逃跑過程中被楊某甲抓住。

  當年8月12日,桑植縣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鍾玉學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其刑期至2014年11月12日止。

  而在此次出獄後不久,2015年2月2日,鍾玉學又被抓了。

  判決書顯示,2015年2月2日凌晨4時許,鍾玉學剪斷楊某位於張家界市城區『龍城小區』家的廚房防盜窗,入戶實施盜竊時,被楊某當場制伏。

  2015年7月27日,永定區法院以被告人鍾玉學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刑期至2015年10月1日止。

  以上兩次被判刑,法院在量刑時,均考慮到三個情節:1、累犯;2、犯罪未遂;3、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著名刑辯律師王甫介紹說,根據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王甫分析說,『結合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人鍾玉學盜竊未遂也被判實刑,跟其累犯身份是有關聯的。』

  『根據司法實踐中的經驗,減刑被從嚴掌握,像鍾玉學這種每次判刑大多在兩年以下的,一般很難獲得減刑,除非重大立功。』王甫說,被告人如不痛改前非,只能陷入一次又一次的盜竊、入獄的惡性循環中。

  [普法小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責任編輯: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