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6歲的綏德男子劉某,2009年曾因犯搶劫罪獲刑2年,刑滿釋放後,仍然不思悔改,繼續走在了犯罪的道路上。去年8月4日,劉某涉嫌搶劫罪、強奸罪被警方刑拘。
2016年3月18日22時許,劉某駕駛摩托車對乘車的被害人張女士實施毆打並搶走其隨身攜帶的HTC one810T手機一部(經評估價值為100元)、本地小米(無法評估)、本地紅棗4斤(經評估價值為100元)、現金700元。
2016年3月30日凌晨零時許,劉某駕駛摩托車將乘車的被害人張女士拉至一空地彩鋼房內,後因背包內無財物,故未搶得財物。後劉某又通過毆打的方式強行與被害人張女士發生性關系。
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方式搶劫他人財物;及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侵犯了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強奸罪,依法應予懲處。
為保護他人的人身及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為了保護婦女的身心健康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劉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合並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點評:劉某的暴行令人發指,女性特別是欠缺社會經驗的單身女性,防范意識和自救能力都較弱,不能為方便或便宜就輕信陌生人,應該選擇正規、有安全保障的乘車方式,避免人身財產受到損害。
責任編輯:王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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