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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駕身亡 同行者未能阻攔被判賠4萬多元
2017-08-04 15:49:04 來源:紅網  作者:周凌如 廖寒軍 胥佳寧 劉永強 趙詩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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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岳陽8月4日訊 朋友聚會,難免喝酒,有些人見到酒後駕車的朋友,通常都會提醒一句,朋友不聽也就算了。8月3日,記者了解到,岳陽汨羅法院屈子祠法庭近日判了一個案子,一男子與朋友參加聚會後酒駕身亡,同行的朋友因為任其醉酒後駕車離開,被法院判決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

  今年40歲的湛某是岳陽汨羅市白塘鄉人。2012年4月27日下午,湛某在去修翻斗車的途中遇到駕車行駛的朋友吳某。打招呼後兩人一起前往汨羅市區參加朋友聚餐。飯桌上,吳某與其他一起就餐的11人分喝了3瓶白酒,但湛某沒有飲酒。

  飯後,兩人跟隨其他就餐的朋友一起來到一家KTV唱歌。之後湛某駕駛吳某的車從汨羅市區返回白塘鄉。當車行駛至汽車修理店附近時,湛某下車去開他在此修理的翻斗車,任由酒後的吳某自行駕車回家。吳某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

  經汨羅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吳某在駕駛小汽車時,由於操作不當,致使車輛撞上道路南側圍牆及房屋,造成車輛、圍牆及房屋受損,吳某當場死亡。

  吳某的父親認為,湛某在聚會上對他的兒子進行勸酒,但是他自己沒有飲酒,應當預見吳某酒後駕車的嚴重後果,卻沒有盡到應盡的安全注意義務,對吳某的死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此,湛某覺得自己『很冤枉』。『吳某的死亡是意外交通事故,不是由於醉酒造成的,我也沒有勸他飲酒,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為吳某本人。湛某與吳某一起駕車前往汨羅就餐,一起駕車從汨羅回白塘鄉,湛某明知吳某在就餐時飲了大量白酒,在駕車回家時未將吳某送回家,而是將車停在距吳某家還有幾公裡的地方,任由吳某自行駕車回家。湛某未盡到勸阻及安全注意和保障義務,應當對吳某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院認定由湛某對吳某的死亡承擔10%的賠償責任,故判決湛某賠償吳某家屬損失41940.15元。

  判決後,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訴。

  延伸

  與好友飲酒這些事要注意了

  親友間因聚餐飲酒而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並不少見,共同聚餐者對彼此的人身安全都有一定的附隨義務,即飲酒人之間應當承擔適當的互相提醒、勸阻、照顧及扶助等義務,履行上述義務有瑕疵者都可能被判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01

  強迫性勸酒,如果行為人在飲酒過程中存在反復勸酒、強迫灌酒、無節制斗酒等行為,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02

  明知對方不勝酒力仍勸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欠佳,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0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

  酒駕未勸阻導致事故,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共同聚餐者通常會被判令承擔一定的連帶賠償責任。

  親友間聚餐需要承擔附隨義務的包括但不限於飲酒者。共同聚餐期間沒有喝酒的活動組織者、參與者同樣應盡到安全保障的照顧義務。依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組織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再次,中途離席者離開前應將已經醉酒者托付到有能力照顧的人手中,或聯系其家屬前來接送。離席時,其他共同聚餐者尚未醉酒,能夠妥善照顧自己的,對於其後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害,中途離席者不承擔責任。

責任編輯: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