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網訊 高先生在昆明一家超市買了價值3萬多元的164瓶瑪咖酒後,他認為這些酒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於是將這家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還3萬多元貨款,並支付貨款10倍賠償金。近日,五華區人民法院一審支持了他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超市退還貨款,賠償3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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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連續去超市買瑪咖酒
2015年12月,高先生在逛昆明某超市時,發現超市賣的一款瑪咖酒屬於無證產品。隨後,他連續3天都來超市,一共購買了164瓶瑪咖酒。這種酒198元一瓶,高先生一共花了3萬多元。這款酒是昆明一家生物公司銷售的,是委托香格裡拉一家酒廠生產的。該酒廠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名稱為白酒,有效期至2015年1月19日。
買到酒後,高先生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了這家超市和生產廠家,這兩家單位都受到了行政處罰。去年4月,高先生又以超市銷售的瑪咖酒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為由,訴至五華法院,要求超市退還貨款並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金。
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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