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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車場安全隱患咋這麼多
2017-08-02 09:04:42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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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糾紛處理難

  趙佳欣,遼寧省大連市人。2017年5月14日,在大連西安路羅斯福商場地下付費停車場停車後,趙佳欣的車輛被刮蹭。

  當天18時39分,趙佳欣駕車進入商場附屬的地下停車場後,將車停在劃線清楚的停車位上。『沒有壓線、佔道、阻礙其他車輛等問題,就是規規矩矩地停在了車位裡面。然而,20時40分左右,我回到停車場時發現,我的車右側車門有明顯的剮蹭痕跡,我馬上找工作人員說明情況。保安告訴我無法調取監控,需要警方授權』。

  隨即,趙佳欣前往交警支隊尋求幫助。在取得警方授權後,地下停車場的工作人員為其調取監控,結果發現停車處是監控死角,『我在調監控時發現,地下停車場的監控死角特別多,沒有拍到車輛被剮蹭的過程,但是停車場入口的攝像頭清楚拍到了我的車在入場時是沒有任何傷痕的。』趙佳欣對《法制日報》記者說,『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我對交警的處理還是很滿意的。交警的答復是,「如果車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歸交警管轄,但是車停在停車場裡,在靜止狀態下發生車損,不在交警管轄范圍內,理應由車場負責。如果需要調解,也應該歸當地派出所負責」』。

  趙佳欣隨後向派出所報警。『派出所出警很及時,前後出警了兩次,不過派出所民警表示此事不在他們的管轄范圍內,如果我能夠和停車場協調最好,協調不了就只能去法院起訴。可是,誰會為了幾百元去法院起訴,耽誤不起。』趙佳欣說。

  在趙佳欣看來,此事應該由停車場負責,『但是商場的負責人明確對我說,商場不承擔任何責任,收費的依據是提供了車位,車輛被剮蹭需要去找肇事方,並且商場一直在幫我調取監控錄像。按照商場的態度,這件事就好像發生在馬路上,而不是發生在商場的收費停車場裡』。

  最後的解決方案是,趙佳欣把車送到4S店,花了500元維修,『因為金額不大,不值得出保險』。

  《法制日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在地下停車場發生糾紛後,在處理過程中,車主與停車場之間的合同關系往往成為爭議焦點。

  對此,北京律師龐偉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車輛停放在地下停車場內,車輛駕駛人與地下停車場的管理方就形成了合同關系。在停放期間,如果車輛因第三人原因遭受損壞,車主或車輛駕駛人可依據合同法向地下停車場管理方索賠,地下停車場管理方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肇事方追償。

  龐偉說,不過,即使是依據合同法處理,目前仍存在分歧,即場地租賃合同和保管合同之爭。

  2015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對一起類似案件作出判決。

  在上海市一中院審理的這起案件中,原告車輛在被告的地下停車場內受損,由此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可以認定,車輛鑰匙由原告自行保管,被告根據停車憑證計時收取停車費後即對停放車輛予以放行,並不對停放車輛及駕駛員的其他情況予以審核,此種情形並不符合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對保管物應有的控制及佔有特征。另外,根據被告每小時收取7元停車費的實際情況,不應當推定被告訂立合同之本意中包含願意承擔保管車輛的較重義務。法院最終認定為場地租賃合同關系。

  不過,也有法院認為,將車輛停放在地下停車場內,車輛完全置於地下停車場的管理之下,構成交付,故而認定為保管合同。

  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545號判決書中,原告車輛在被告停車場中丟失,由此產生訴訟。原告將車輛停放在被告經營的停車場,案涉車輛完全置於被告的管理之下,並不存在被告將案涉停車場交付原告使用、收益,原告自行管理車輛的情形,且原告就其停放車輛的行為向被告支付了相應的停車費,故雙方之間成立有償的保管合同關系。

  兩種合同關系的認定,直接決定涉事停車場對車輛事故負有的責任比例。在場地租賃合同關系的認定之下,涉事停車場一般只承擔30%左右的責任;在保管合同關系的認定之下,涉事停車場幾乎承擔全額責任。

  龐偉對《法制日報》記者說,也有業內人士認為,車輛停放在地下停車場屬於一種服務合同,『包含提供臨時場地和進行安全管理的內容,其管理保護義務低於一般保管合同,類似於在小區租的車位,使用人交兩種費用,一是給車位所有人的租賃費,二是給物管的車位物管費。商業停車費類似兩者結合』。

  對此,北京律師朱兆林認為,加強地下停車場的安保工作是停車場管理方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小區停車場的經營模式是收費停車模式,商業場所停車場則采用收費停車或購物消費免停車費兩種模式。』朱兆林說,無論停車場采取哪種模式運營,市民將車開進停車場後,就與停車場管理方建立了消費服務合同關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消費服務合同關系達成後,停車場管理方就有責任和義務為車主提供安全的停車環境,在自己能力范圍內保護車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如果有人在地下停車場內實施搶劫,導致消費者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停車場管理方存在過錯未盡到安保責任,受損者或者受害者可以要求管理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朱兆林說。(趙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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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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