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
他向前妻討要百萬元婚戒
胡先生和李女士相識於2010年,戀愛期間,胡先生花100餘萬元買了一枚鑽戒向女友求婚。兩個月後,兩人登記結婚。
由於聚少離多,兩人逐漸產生了矛盾。結婚兩年後,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解除了夫妻關系。
剛打完離婚官司,胡先生一紙訴狀將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撤銷雙方婚前房產協議,返還價值100萬餘元的鑽戒。
對此,李女士認為,鑽戒是胡先生送給她的,所有權已經轉移,胡先生無權要求返還。
重慶市渝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胡先生請求撤銷婚前房產協議書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對於返還鑽戒的要求,法院認為,該贈與已經完成,即權利已發生轉移,法院不予支持。重慶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兩人鬧離婚
丈夫欲分割鑽戒
2012年,劉女士和比自己大5歲的李先生相識。2013年初,兩人登記結婚。可結婚後沒幾年,兩人就鬧起離婚。劉女士訴稱,兩人結婚後,因為婚前缺乏了解,導致婚後因性格不合經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法庭上,李先生不同意離婚,他認為兩人感情還有挽回餘地。同時,他提出就算要離婚,結婚時送給妻子的一枚價值2.5萬元的鑽戒也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西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他們兩人之間的情形不存在准予離婚的情形,而且男方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據此,判決不准予離婚。
★律師說法
財產分割時
鑽戒按個人財產處理
結婚鑽戒究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呢?北京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劉娜律師分析,結婚鑽戒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可以從兩種情況分析,即鑽戒婚前贈與還是婚後贈與。
一是,如果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購買結婚戒指,並贈與且已交付給女方,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不應該返還。
《合同法》中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同時,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是,婚後購買的戒指。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也就是說,雖然戒指是婚後購買,但是在結婚後僅歸女方個人使用,且購買時就專門贈與女方,那麼應當認定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女方個人所有,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戒指時的意願。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解釋,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於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於夫妻特有財產。
『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劉娜律師說,但如果價值高得離譜,甚至可能有投資或其它目的,纔不屬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