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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前妻討要價值百餘萬元婚戒 法院不予支持
2017-08-01 14:58:13 來源:雲南網  作者:林舒佳 周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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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鑽石象征永恆愛情,結婚時買鑽戒已成為很多年輕人表達愛意的方式。鑽戒價值不菲,動輒幾千、上萬元。然而,當夫妻之間感情不和而選擇離婚,結婚時買的鑽戒要怎麼分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妻子提出離婚

  丈夫想要回戒指玉鐲

  2013年,石女士和繆先生步入婚姻的殿堂,可結婚不到兩年卻鬧起了離婚。

  石女士訴稱,兩人在一起生活纔發現雙方性格不合,經常吵架,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此,她提出離婚。

  法庭上,繆先生同意離婚,但他提出,結婚時母親送給石女士一只價值上萬的祖傳玉手鐲和一枚價值3000多元的藍寶石戒指,要求石女士返還。而石女士則認為,手鐲和戒指屬於個人所有,不應該返還。

  盤龍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男方關於『婚戒僅是交給女方保管,並非贈與女方』的主張,並不符合通常的民間習俗,且男方未能舉證證實將手鐲交給女方持有時雙方約定為保管關系,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離婚

  妻子要求丈夫返還鑽戒

  王女士是一名大理姑娘,2012年,經人介紹認識了老鄉張先生,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並於2013年初登記結婚。

  舉行婚禮前,張先生送給新娘一套首飾,有鑽戒、黃金項鏈等。

  剛開始,兩人感情尚可,生活一段時間後,兩人鬧起離婚。

  王女士訴稱,由於婚前相處時間不長,草率結婚,雙方對彼此的性格、家庭成長環境、生活習慣等了解不夠,導致婚後經常吵架。加之丈夫對父母過分依賴,言聽計從,對自己缺乏關愛,兩人一直處於分居狀態。為此,她提出離婚。除了要求分割房產外,王女士還提出,讓丈夫返還送給自己的鑽戒和黃金項鏈。

  大理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結婚前購買的首飾應視為婚前贈與,屬於女方個人物品,應由男方返還給女方。於是,法院判決男方將鑽戒、黃金項鏈等首飾返還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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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