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90後『網紅』女主播,每月拿著直播平臺支付的5000元底薪,每天到直播平臺上直播自己的生活。這樣的女主播,算不算直播平臺的員工?能不能要求直播平臺公司按規定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
這起由『網紅』女主播提起的訴訟,日前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法官當庭宣判,確認雙方無勞動關系。因為不存在勞動關系,『網紅』主播的所有訴訟請求均被駁回。
今天下午,『互聯網+行動下的新用工形態』研討會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舉行,『網紅』要求確認勞動關系一案成為法律實務界、人力資源界等人士討論的焦點。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注意到,與『網紅』主播有著類似命運的,還有一大批活躍在平臺型快遞公司崗位上的『快遞員』,他們未與平臺公司簽訂用工合同,雖然每月拿著工資,但是在因公受傷後,不能獲得公司賠償和補貼。
『網紅』直播三個月,起訴維權遭駁回
阿嬌(化名)是一名『90後』女孩,偶然涉足網絡直播,在某網絡直播平臺的直播房間(網絡虛擬空間)做了主播,每天固定時段在屏幕前進行視頻表演、直播,吸引眾多在線觀眾圍觀、贈送禮物打賞,目前訂閱粉絲數近60萬,擁有很高人氣。
2016年1月,她與上海某網絡科技中心簽訂《主播經紀協議》,由該公司安排其在某網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間主播。協議對阿嬌的工作內容、雙方權利義務、權利歸屬、合作費用、收益分配、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約定阿嬌從事的主播工作包括參與所有游戲或娛樂節目的線上、線下直播、錄制或表演相關演藝事務等;約定該公司在全世界范圍內擔任阿嬌獨家經紀公司,獨家享有其全部主播事業的經紀權;協議期限為36個月;同時還約定,公司每月向阿嬌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
經過包裝,阿嬌很快在網絡上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但三個月後,她退出了公司在某網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間,並以公司未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阿嬌要求確認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與經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同時要求經紀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500元。
二審主審法官、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劍平指出,當前,雖然『網紅』起訴直播平臺公司的案子尚不多見,但在共享經濟平臺上注冊的服務提供者起訴平臺公司的案子不少,這類案件,原告即勞動者大多要首先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只有在勞動關系確認後,原告的主張纔能得到支持。
但在本案中,盡管經紀公司向阿嬌支付底薪,並對阿嬌的行為有過一定的約束和管理,看上去像是存在勞動關系,但實際上,一審和二審法院均駁回了她的起訴,認為不存在勞動關系。
王劍平說,認定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是勞動的地點、內容、方式、過程以及在即使無工作但勞動關系仍然存續的情況下,還需受到用人單位的約束,約束的方式既包括規章制度,也包括具體的管理行為。本案中,雙方簽訂的《主播經紀協議》內容就開展網絡直播活動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共同意願;雙方收入按『三七開』分配,阿嬌主要工作於其家中完成,無需到被告公司辦公場所上班,亦無需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因此,雙方之間對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不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