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發布招生簡章是什麼性質?
浙江省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唐明良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說,『民辦學校發布招生簡章,往往包含廣告的要素,從合同法上講,則構成一種要約邀請。按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不需要審批,但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唐明良進一步分析說,浙江省教育廳2014年出臺的指導意見是行政規范性文件,在不與上位法衝突的情況下,該文件在本省教育行政管理領域具有適用效力。由此可知,提前招生確實不符合該文件中『普通高中學校其他招生均應在昇學考試後進行』的規定。
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制度,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教育部門對民辦學校的管理職權可以概括為依法督導、信息公示、信用監管、組織評估。』唐明良說,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由地方教育局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和督導,省教育廳作為省級主管部門,督促、指導地方教育局依法履職。
教育管理法治化
2016年10月,浙江省教育廳下發了《關於深入推進依法治教的若乾意見》,明確規定切實提高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水平,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依法梳理明晰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基礎上,全面落實『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要求,同時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服務,提高效率,落實和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浙江工業大學文化與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石東坡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貫徹實施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共同建設、一體推進的進程中,衡水第一中學落戶平湖及其涉嫌違規招生所引發的關注與風波,不僅僅是一個在教育理念、教育方式層面的論爭,而業已成為一個必須在法治視閾中加以審視的公共問題』。
在石東坡看來,不論是國民教育體系的哪一個環節,均應依法辦學。一方面,合法合規的教學活動,應當得到包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尊重。另一方面,違法或偏離教育法的理念、原則的教學活動應當得到問責和糾正;違法招生活動應當毫無例外地得以依法查證和查處,這都是教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應有之義。
『教育行政管理是依法行政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職權職責法定,依法認定和實施對違法辦學、教學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是必須和必要的,並且應恪守謙抑、比例等的正當程序要求。』石東坡認為,只要不是涉嫌違反教育法律規范的,不論其風格特點如何,均應在法治政府的立場恪守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則,體現包容、寬和的人文立場以及法定、平等和一體尊重的權利原則。
石東坡進一步分析說,在教育競爭法治的角度,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法律原則和規范,在依法辦學的前提下,辦學主體是平等合規競爭的『市場』主體,優質教育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和自主型選擇,應由學生及家長說了算,而非教育行政主體主導和決定;同時,教育競爭的平等、規范、有序的維系,同樣是每一個辦學主體應盡的基本法律義務。
石東坡表示,『我們有理由相信,浙江作為法治中國的示范區,是歡迎每一個合法合規的辦學單位的;也是依法監督、平等監管、公平對待每一個加盟浙江的辦學單位的。這本身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教育領域全域法治化的必然選擇』。
本報杭州4月12日電記者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