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
朱某某否認制作出成品冰毒
據悉,朱某某於2000年在懷柔區橋梓鎮某村北側租賃下一片廠房。2015年11月初,朱某某開始在廠房內制毒,為此,他特意通過朋友胡某,從四川找來了擁有制毒技術的『高手』袁某和黃某,還拉攏了他的女友孔某和司機郝某一起制毒販毒。
朱某某曾經在公安機關供述稱,他制作出了冰毒,但在庭審中他辯稱,自己是被制毒人員騙了,工廠從未生產出成品冰毒,他也從未實施過販毒行為。
朱某某稱,他本人吸毒,在北京時常會買到質量不佳的毒品,認識胡某後,他在四川接觸好了『優質』毒品,還打探到當地有幾人擁有制作冰毒的技術。通過胡某引薦,袁某、黃某被朱某某司機郝某接到北京。但朱某某稱,兩人被請到北京後,沒能成功制造出成品冰毒。朱某某還表示,胡某曾對自己說過,未能制造出成品冰毒是因為原材料被掉包。隨後,胡某等人回到四川,重新帶來了原材料,並做出了毒品晶體。朱某某辯解稱,他只是想看看這幾名制毒人員到底能不能做出冰毒。
細節
團伙成員稱曾目睹制毒過程
雖然朱某某對指控多有辯解,但本案其他六名人員均指認朱某某是制毒行為的組織者。朱某某的司機郝某不認可自己販賣和制造毒品,但承認自己非法持有毒品。據郝某供述,他與朱某某是司機和老板的關系,除此之外,再沒有別的關系,也沒有別的經濟來往。不過兩人平時一起吸過毒,毒品是老板朱某某提供的。
郝某表示,2014年7月底,經過別人介紹,他開始給朱某某開車,工資是現金結算。2014年8月初左右,朱某某以其銀行卡被抵押為由,借用郝某身份信息辦理了銀行卡。此後在朱某某制造毒品的過程中,多次使用過郝某名下的銀行卡進行交易。朱某某還使用郝某的支付寶,在網上購買一些制毒化學品。
郝某曾經受朱某某之托前往四川接人,郝某稱朱某某並未告訴他此行的意圖,只是說到了四川會有人聯系,但對接什麼人,這些人要去乾什麼他並不知情。郝某在四川購買了碘紅和鹽酸,以及燒杯、燒瓶、玻璃棒等制毒器皿。從四川回到北京後,朱某某帶人把物品從車上卸下,又交代他購買某種品牌的礦泉水。
郝某表示,工廠內經常產出各種顏色的液體,有些工廠內的人員會被熏暈。在胡某陪同下,郝某看到了部分制毒過程,制毒人員將一些晶體放入燒杯並加入一些透明液體後,燒杯裡的液體便開始沸騰。他稱,工廠確實成功制成過冰毒,胡某還曾把制成的冰毒提供給他吸食。
此案仍在法院進一步審理,並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