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賠償兩原告11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的用戶存在較大程度重合;二者的服務內容雖不完全相同,但被告的購物助手依附於購物網站而生,存在極為緊密的關聯;可見,雙方存在競爭關系。原告依托其商業模式,通過多年經營所獲取的在購物網站行業的競爭優勢,屬於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
被告通過『幫5買』購物助手在原告頁面中插入相應標識,並以減價標識引導用戶至『幫5買』網站購物的行為,會降低原告網站的用戶粘性,給原告造成損害,上述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購物助手這一領域公認的商業道德,具有不正當性。因此,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結合兩被告的關系、『幫5買』網站上的介紹及兩被告在『幫5買』購物助手中所具體實施的行為等事實,法院認定,兩被告在運營『幫5買』網站及『幫5買』購物助手的過程中存在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了涉案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
鑒於兩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原告服務的評價降低,對原告的商業信譽產生不利影響,故對原告要求兩被告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兩被告分別向淘寶、天貓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合理開支10萬元;在淘寶、天貓和『幫5買』網站首頁上連續15日發布公開聲明,以消除因其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
本報上海4月11日電
制圖/高岳
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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