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何要『續命』
『「僵屍企業」的存在是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市場主體及破產制度等市場出清機制共同作用的結果。』秦海林分析說。
從政府方面看,過去唯GDP的片面政績考核標准導致地方政府間過度競爭,盲目上項目、擴產能,產業政策落實不夠精准,產能過剩現象突出。對於市場競爭中失敗的『僵屍企業』,地方政府基於就業等維穩方面的考慮,通過財政資金輸血為『僵屍企業』續命。
從金融機構方面看,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為避免不良貸款產生,在企業經營不善時可能向企業輸血幫助其扭轉經營狀況,但對於已經無力挽回的『僵屍企業』,銀行仍可能為掩蓋不良貸款情況而繼續『輸血』。
從關聯企業角度看,『僵屍企業』可能牽涉到其他債權企業或擔保企業,相關企業可能會繼續為『僵屍企業』輸血,以期挽回相關債務資金。浙江民營企業的三角債風險就是很好的例證。
從制度層面看,『僵屍企業』缺乏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企業破產的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破產訴訟周期過長,破產成本高。此外,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也導致『僵屍企業』破產後的就業安置工作壓力較大。
此前,有新聞報道稱河北、山西等地有『僵屍鋼企』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死灰復燃。對此,劉志彪坦言,地方政府願意甚至千方百計地為屬地內的『僵屍企業』續命。因為一方面,如果讓其由市場調節自動破產死亡,則地方政府以前通過追加投資、稅收優惠、低價土地、信貸扶持等方式給予的前期投入就會打水漂,成為無法回收的沈淀成本,甚至相關責任官員也會被追究責任;另一方面,這些企業往往是勞動密集型產業,擁有大量的低技能職工,勞動力轉移和再就業困難,同時因佔據大量的信貸資源,地方政府和銀行只能繼續向其『輸血』,花錢買『平安』。
處置『僵屍企業』非常復雜,且會帶來一系列風險,絕不是一兩天就能全部解決的事情。除了部分地方政府和銀行等乾擾因素外,朱宏任指出,處置『僵屍企業』的難點還包括,在兼並重組及破產過程中,存在職工安置難、債務負擔重、歷史遺留問題多等問題;我國的《破產法》還需要進一步明晰和細化;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背景下,很多行業預期不明朗,企業融資困難,導致企業實施兼並重組的意願不足。(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