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曙光受審)
貪官為情婦買房,這裡就涉及一個問題:落馬宣判後,房子該怎麼處置?從這個角度講,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的例子就比較典型。
2014年,因受賄4755萬餘元,張曙光獲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年,張曙光的情婦、原中國鐵路文工團女高音歌手羅菲構成受賄罪,獲刑5年。在張曙光的判決書中,羅菲證言稱,2007年張曙光給了其280萬元,用於購買北京藍靛廠南路的房產。張曙光在供述中也稱,自己給羅菲錢用於購買房產。
2015年1月20日,北京二中院作出執行裁定,沒收張曙光個人財產,其中就包括其為羅菲購買的房產等。隨後,法院限期要求羅菲騰退房屋。誰知,正在還在獄中服刑的羅菲不乾了,她提出執行異議。
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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