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者自身有責任嗎,泳池管理方過錯在哪裡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家農業公司作為游泳池的經營者和管理人,雖然取得經營游泳池項目的合法手續和證件,但沒有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游泳救生員,這也直接導致了沒有及時發現死者溺水情況,因為,他們是沒有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具有相應過錯。
同時,法院還考慮到苟某作為一個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苟某家屬說,她是有一定游泳技能的,『那麼,在水深80厘米左右的兒童游泳池內溺水,她不僅沒有成功自救,還沒有以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掙紮,可見在溺水時缺乏控制身體的能力。』法院就此認為,由於這樣的原因,苟某在最後溺亡前,她的處理是不當的,或者說本身具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所以,相應泳池方面可以減輕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農業公司承擔50%的責任,應賠償74萬餘元,經計算,扣除已經賠付的8萬元,還需賠償66萬餘元。因在保險公司的賠付范圍內,因此這筆款由承保的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死者家屬。
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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