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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法』中的『無過錯賠償』原則
2017-03-27 09:29:38 來源:揚子晚報  作者:郭一鵬 於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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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來聽聽法律界人士怎麼說

  這兩起事故一比較就會發現,雖然都是撞上停在路邊的機動車導致人員死亡,但在事故責任以及賠償責任上,還是有不小差別的。其中,對於常熟這起事故,車主張某把車輛停在路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交警認定其承擔有限的次要責任。據此,他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並無多大的爭議。

  而對於江陰這起事故,車主陳先生夜間把車停在自家門口,沒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朱某因醉駕導致事故,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陳先生不擔責任。但就賠償而言,陳先生卻被法院認定,要承擔一定責任,他覺得很冤枉。法院一審判決作出之後,網上也有不同聲音,認為法院判錯了。這是什麼緣故呢?

  北京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蔡慶濤律師表示,一審法院的判決並無多大問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陳先生不存在任何過錯,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條重要原則,也就是第76條規定的對機動車一方采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是說,在交通事故中,只要造成損害了,哪怕交警認定他沒有絲毫過錯,也得承擔上限10%的賠付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通過均衡整個社會利益、調整雙方衝突、讓優者承擔責任、合理分配損失來體現民法的公平原則。它對於個別案件的適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體現的是整體的公平和正義。』蔡慶濤說。

  然而,包括陳先生投保保險公司在內的其他人士持不同觀點。他們認為,該案並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因為這一條款要求交強險進行賠付,而交強險賠付的前提是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具體到該案,陳先生早已把車停在了自家門口,只能算是車輛在使用過程中,這應該是商業險的承保范圍,不受法律強制規定。盡管根據法院判決,最終是由保險公司對死者家屬進行賠付,但對陳先生而言,他在第二年的保費會因此上浮,財產損失還要轉嫁到車主頭上。此外,陳先生的車輛被撞也造成了車損,還要沒有任何過錯的陳先生來承擔賠償責任,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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