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交法』中有個『無過錯賠償』原則

不少車友有過這樣的經歷:車子開得好好的,沒急剎車沒變道,突然被一輛電動車從後方撞了;車子原本停在泊位裡,卻被騎車人從側面刮了;私家車停在自家門口,一人騎電動車直接撞上去,最終還被『撞死』了……日前,類似事故接連發生,導致『撞車人』或傷或死。按法律規定,開車人還要承擔賠償責任,他們覺得無法接受。那麼,這樣的『鍋』車主們背得冤不冤呢?
車子停在自家門口居然『撞』死人
最近,江陰的私家車主陳先生覺得很委屈,他那輛停在自家門口的車居然『撞』死了人,自己還因此被死者家屬告上了法庭,被索要巨額索賠。近日,江陰法院審結了這起交通事故糾紛。
歲末年初聚會多,喝酒當然是在所難免。這天晚間,江陰某鎮居民朱某與一眾朋友喝完酒後,駕駛著電動車回家,當時已是凌晨1點多,田間村道光線昏暗,朱某喝得醉醺醺,不慎撞到陳先生停在自家門口的轎車。不幸的是,朱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當地交警大隊出具了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書,其中明確載明,死者朱某由於顱腦損傷死亡,送檢的朱某血液中檢出酒精成分,其含量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是在夜間醉酒之後駕駛電動車,未及時察明車前情況,撞到停放在水泥場地上的轎車,從而造成事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醉駕的朱某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不過,作為死者朱某家屬堅持認為,私家車主陳先生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因為他停車位置不當。據此,他們將陳先生告上法庭,索賠40餘萬元。
盡管陳先生對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法官解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因此,陳先生需在無責賠償范圍內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陳先生已在保險公司承保了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險,他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合同予以賠償。
經過計算,最終法院裁定,由保險公司賠付死者親屬10萬餘元,駁回他們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了解,一審判決後,陳先生投保的保險公司不服,已向無錫中院提出上訴。
夜間車子臨停路邊也『撞死』了人
與江陰這起蹊蹺的『撞死人』事故類似,常熟也曾在近期發生過一起類似事故,同樣發生在夜間,發生在鄉間道路上,過程很相似——
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徐某開著自家無牌四輪機動車在常熟某村的道路上行駛,因夜間下雨,光線不足,這輛車的前照明燈又不符合技術規范,加之他當時也疏於觀察,與張某臨時停靠在路邊的中型貨車發生追尾。後來,徐某被送往醫院搶救,但不治身亡。
當地交警部門出具了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徐某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在道路上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要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因為賠償問題沒談攏,徐某家屬訴至常熟法院,要求張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合計40餘萬元。
張某到庭後覺得一肚子委屈,他陳述,自己是做貨運生意的,因近年生意不好,為節約成本,就未購買商業險。再說,當時貨車是停在路邊,是徐某觀察不到位,自己撞上去的。
經承辦法官多次協調,最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原告11萬元,張某賠付原告1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