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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接連買『問題』酒索賠被駁 法院:濫用訴訟權
2017-03-15 15:35:34 來源:新華網  作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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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說法

  法院:原告方濫用訴訟權利

  法院審理後認為,消費者是指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國家專門法律確認其主體地位並保護其消費權益。因此,成為本案訴爭商品消費者的前提之一是必須具有涉案商品的買賣、使用行為。從現有證據看,李女士明確表示其並不知曉買酒一事,並無涉案商品的購買、使用行為,故李女士並非涉案商品的消費者,其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作為起訴主體不適合。

  法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金適用條件之一是指行為人必須有購買、使用商品的行為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此處的行為是同一行為,如消費者連續購買同一商品,且交易對象固定,交易時間集中,交易商品品種一致,那麼連續購買行為也視為同一購買行為。

  本案中,李女士兒子趙樹於同一時間段內集中購買同一商品,購買時讓商家出具多張小票,但其在第一次起訴時,僅僅提供部分小票,而後繼續訴訟,其目的在於追求高額的懲罰性賠償金。

  趙樹在法院已就其購買行為作出判決的情況下,再次以李女士名義起訴,其行為明顯屬於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亦與誠實信用原則相悖,其行為不僅增加了另一方當事人的訴累,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也違背了民事訴訟制度目的,對於其濫用訴訟權利,不誠信訴訟的行為,法院予以嚴厲批評。

  法院裁定駁回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被告代理律師:或將起訴原告方

  被告順天府公司辯稱,順天府公司出售的涉案商品標注有生產日期,只是個別商品標注不清。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酒精濃度大於10%的飲料酒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李女士購買之涉案白酒後也未受到實質性損害,且其連續購買並不是為了生活需要,而是為了獲取利益。綜上,順天府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被告順天府的代理律師表示:『截至目前,我們能發現原告一方針對2016年6月19日-22日這批原漿酒,分別提起訴訟,數量已經達到35袋。』

  『原告方是在鑽法律的空子!我們認為對方有濫用訴訟權利的情形,至於造成我方的損失,後面我們將考慮起訴趙樹一家,並要求賠償我方經濟損失。』

  主審法官則表示,法治化的市場經濟,不僅需要保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同時,更要維護好市場經濟秩序。商家必須依法、誠信、規范、秩序經營,消費者維權打假也必須正當、理性、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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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