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發的U型拐彎路段。
事發後,溫州交警部門委托相關部門對自行車進行鑒定,鑒定結果『不符合自行車技術要求』。
在料理完小洪的後事後,小洪父母將小何、甌海區某自行車店、公路管理部門告上法庭。小洪父母認為,出事的自行車系不符合國家標准的『死飛』車,屬於禁止銷售和禁止上路產品;自行車店擅自銷售,小何把不符合國家標准的自行車提供給其女兒使用,對女兒的死亡存在重大過失;事發的大羅山盤山公路崎嶇,陡坡眾多,沒有設置明確醒目的禁止標識和提示標志,防護欄設置不符合安全規范,公路管理部門未盡到依法提醒的義務,需承擔相應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小何、甌海區某自行車店、公路管理部門等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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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7日,衢州常山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小何表示,其買車時,不知自行車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也沒有故意將自行車交給小洪騎行,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自行車店則表示,涉案自行車不是其銷售,且不屬於『死飛』,符合相關技術要求。公路管理部門則表示涉案路段系當地村民籌資建造,其不是該路段的管理人和養護人,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
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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