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編纂曾由『批發改零售』
本次編纂民法典,已經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五次啟動編纂工作。
『編纂民法典,可以說是幾代中國人的一個歷史夙願,新中國成立以來,從1954年至2002年近半個世紀,黨和國家曾先後於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組織民法的起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告訴北青報記者。
為什麼始終未形成民法典?石宏說,前兩次是由於當時的主客觀條件不具備而停止,第三次是由於改革開放剛開始,情況復雜,當時制定完備民法典的條件並不成熟,因此最終決定采取『由批發改零售』的辦法——先制定民事單行本,『現行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制定的,同時當時我們還修改了婚姻法』。
第四次啟動民法典的編纂工作,是在2001年。石宏說,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並於2002年初次審議,由於各方面認識不一致而未成形。
『回過頭來看,1979年、2001年兩次制定民法典的嘗試是卓有成效的,推進了我國民事立法的發展,逐步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民事法律約束規范體系,在經濟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為這次編纂民法典奠定了法律基礎和實踐基礎。』石宏說。
制定民法典的『歷史夙願』,其實還可以繼續往前追溯。『我國自古以來就有成文法的傳統,但是在清末以前,我國的法律是諸法合一,刑民不分,以刑為主,沒有單獨的民事法律,更不存在民法典。清末以來,我國基本選擇了大陸法系的成文法模式,例如我國在清末編制完成了《民律草案》,又在上世紀三十年代編纂完成了中華民國民法典。』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孫憲忠就民法典編纂作專題講座時曾表示。
『民法典制定的條件已經成熟』
『民法典的編纂,是幾代民法學人的期盼。』王利明告訴北青報記者。
『1998年1月13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漢斌邀請我們幾個一起在他辦公室座談,討論有關民法典起草的事宜。』王利明告訴北青報記者,在那次小型座談會上,王漢斌提出中國需要一部民法典,並詢問大家起草民法典的條件是否已經具備,『大家一致認為起草民法典的條件已經成熟』。
之後,便成立了9人組成的民法起草研究工作小組,負責研究編纂民法典草案,王利明負責起草人格權法和侵權法。
2002年12月,全國人大法工委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第一次民法典草案,『第一次審議之後,法工委又召集大家一起開過幾次研討會,與會者一致認為民法典內容非常復雜,觀點分歧和意見爭議較多,不可能像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那樣一次通過的辦法,應采取分階段、分步驟制定的方式。因此決定先制定物權法,然後再制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在這些基本民事法律齊全之後,再在此基礎上形成一部民法典。』王利明說,『過去制定民法典的條件還不成熟,但今天民法典制定的條件已經成熟』,期待民法典早日出臺。
關注
將協調改革『深水區』利益結構
與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相比,去年6月亮相的民法總則草案,亮點頗多,比如明確了『胎兒利益的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由十周歲降為六周歲』、『新增對網絡虛擬財產、見義勇為者的保護』等。同時,針對不時發生的父母家暴兒童、遺棄兒童的現象還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
去年10月31日審議的草案二審稿中,新增『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條款,審議二審稿的前兩個月,『山東徐玉玉案』引發了輿論廣泛關注。
而新增的條款,也在歷次審議中不斷修改。
比如『撤銷監護制度』。一審稿提出撤銷監護資格條款,明確『悔改權』:原監護人被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法院可以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二審稿中,對該制度進一步細化,規定僅限於父母確有悔改,且符合被監護人意願的情形。三審稿中,該條款又有調整,在主體上增加了子女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況;在條件上明確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不能恢復監護人資格。
『民法典編纂,不僅要去除現行民事法律規范中重復的規定,刪繁就簡,還要對已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和完善,對經濟生活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石宏告訴北青報記者。
『民法就是人法,在21世紀民法作為人法的特征,一定要體現在對個人的人格尊嚴的尊重,對人的關愛,這應當是民法的時代精神的重要體現。』王利明說。
在他看來,民法典是對特定領域社會矛盾進行協調的基本法。在改革進入『深水區』和攻堅階段後,利益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其中有不少社會矛盾背後的利益衝突是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或者是個人利益訴求與公共利益維護之間的不協調,『在所有的部門法中間,民法是對這兩種利益類型和社會矛盾進行協調最有效的法律工具』。
焦點
初步考慮通過後民法通則暫不廢
單行法存在
是否有必要編纂民法典?
『民法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事領域的基礎性和綜合性的法律,規范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涉及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每個民事主體息息相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說。
他說,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怎麼強調都不過分。
但問題是,在民事單行法已經存在的基礎上,是否還有必要編纂民法典,是此前社會爭議的焦點。
『當面對一起因網購熱水器漏電導致傷害的案件,法官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時,擺在他面前的就有《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還有相關司法解釋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等,法官往往難以作出選擇。』王利明說,實踐中出現『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現象,不少與此有關,眾多的單行法往往讓法官在『找法』時無從下手,查詢成本較高。
王利明說,由於缺乏民法典,各個民事單行法之間存在一定的衝突和不協調,如《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於欺詐、脅迫屬於導致合同無效還是可撤銷的事由等規定存在一定的衝突。《物權法》和《擔保法》相互之間關於物的擔保的規定也不一致。
石宏認為,通過編纂民法典健全民主法律秩序,就是要加強對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更好地維護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
立法進度快
但要保證立法質量
『現在所遇到的難題是,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關於民法典的體系設計並沒有形成共識。』王利明舉例說,人格權法是否應當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要不要設置債法總則作為一編等,『這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凝聚共識』。
王利明此前曾表示,『2020年完成民法典有點「趕急」了。』他告訴北青報記者,『民法典的制定是一項艱巨的工程,內容十分復雜,涉及內容很多,大量規則都關系國計民生,關系老百姓切身利益,還是應當盡可能地制定出科學合理的規則,不必要急著在2020年前完成』。
但同時,他認為,如果團結各方力量,能夠在2020年如期完成民法典的制定,也很好,但一定要保障立法的質量。立法進度還是應該服務於質量,不能因為趕進度就不考慮質量。
在2016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按照進度服從質量的要求,具體安排可作必要調整』。
民法總則出臺
民法通則廢止嗎?
制定民法總則,只是編纂民法典的第一步。民法總則出臺後,現行的民法通則是不是要立即廢止?
石宏的回答是,『初步考慮是民法總則通過之後,民法通則暫時不廢止。當然這個也要經過全國人大會議審議同意。』
現行的民法通則制定於1986年,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說,民法通則大部分規定都是可行的、有效的,『在當時條件下,能立出這樣一部民法通則,這在中國的民事立法史上具有裡程碑式的意義』。
若民法總則通過後,出現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衝突時,如何適用?對此,石宏說,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新法優於舊法,不一致和衝突的地方,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