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回應
車輛系今年2月生產
與天津港爆炸事件受損車無關
成都商報記者隨後聯系上克萊斯勒(中國)總部有關人員,對方表示:『該車為2016年2月生產,2016年4月在天津海關辦理手續,絕對與天津港爆炸事件受損車無關。』對方透露,接下來會有克萊斯勒(中國)總部的工作人員與經銷商一起,聯系相關交管部門溝通了解此事。
天津港爆炸事故之後,涉及大眾、豐田、寶馬、雷諾等汽車品牌的多輛汽車受損。2015年12月18日,Jeep中國官方網站曾發布過3435輛全損車輛的汽車車架號,成都商報記者通過其官網核實到,劉先生購買的汽車並不在這3435輛之中。
2016年2月29日,Jeep中國官方網站發布《關於天津港受影響車輛處理方法的溝通函》(以下簡稱《溝通函》)提到,在天津港事故中有共計3435輛車輛遭受嚴重損壞,其中2114輛已經予以銷毀,剩餘1321輛被定為全損車輛。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在理賠後擁有這1321輛車輛殘值的所有權。同時有部分車輛曾在事故期間停放於天津港,位置距離爆炸源數公裡以外。該批車輛中的指南者、自由客以特價車形式被二手車商持有,同時克萊斯勒(中國)授權經銷商銷售為其提供二手車質保。此外,另有部分車輛,其中主要是Jeep大切諾基,曾停放於天津港,遠離爆炸中心處,暴露於現場空氣中。該批車輛享受克萊斯勒(中國)官方提供的全新車輛質保服務。
律師說法
若明知是事故車依然銷售涉嫌欺詐消費者可索賠
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寇翼律師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宣傳。若存在欺詐行為的,應當按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本案中,若4S店的確把事故車當成進口新車向消費者銷售,則消費者有權根據上述規定向經營者進行索賠。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秀表示,首先要了解車輛不能上牌的真實原因,到底是天津港事故還是其他原因,『如果4S店明知是天津港事故車輛依然銷售,那就涉嫌欺詐,消費者可以通過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索賠。如果4S店並不知情或成都車管所錯誤判斷,那麼4S店就不涉嫌欺詐,4S店只需要全款退車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