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介紹,這筆錢送給分局治安支隊3名警員7000元,送給巡警支隊支隊長5000元,黃泥磅派出所兩名主要領導各5000元,兩名副所長各3000元。剩下的錢,基本是他和郭分了。
郭勝承認,是他去給分局相關部門送的錢,『我跟他們比較熟』。
兩人交代,2009年5、6、7月先後共三次接受該團伙18萬元賄賂,郭所得近4萬元,甘得39500元。
受賄警察每逢查賭通風報信
庭上,公訴人問上述被告人:『你接受6萬元的好處費時,想過一個什麼樣的茶樓能每個月給你們6萬元嗎?』
郭和甘稱,當時就認為可能有點賭博性質。甘甚至表示,感覺到『賭得有點大』。
該賭場股東之一被告人趙波稱,他僱請的一名在賭場上班的被告,『每天的工資是300元』。
據公訴機關在法庭上的指控和被告人交代,其地下賭場通過撲克牌打『三公』賭博,賭注從200至2000元不等。從賭局中『抽頭』是謝纔萍等賭場『股東』最大的獲利來源,該賭場每天抽頭獲得至少2萬元,一般都是3萬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