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聚焦
焦點一:為什麼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青島市中院認為,肖增明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健康權利,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明確,肖增明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鑒於肖增明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必須嚴懲。
焦點二:為什麼不批准精神病鑒定的申請?
經法庭合議庭合議報審委會研究認為,肖增明在一審中的供述思路清晰明確,並當庭供述本人和家族都無精神病史。法庭認為肖增明不符合做精神病鑒定的條件,審委會對這一申請不予批准。
□案情回顧□
今年5月28日18時許,39歲的肖增明在青島市香港中路佳世客步行街一地攤處購買了一把折疊刀,隨後他攜帶折疊刀進入青島市東泰佳世客商場一樓超市,購買了花生油、衛生紙等物。後在商場一樓服裝部『老人頭』褲裝專賣場貨架處,點燃一條褲子縱火,被商場內的營業員發現並呼救,肖增明奪路而逃。在逃跑過程中持折疊刀先後朝商場內外的營業人員和顧客等多人瘋狂捅刺胸、腹、腰等要害部位,導致1人死亡,1人重傷,3人輕傷,5人輕微傷。後來,肖增明逃至佳世客商場南二門對面的熱風服飾店門口,持刀朝自己胸、腹部連捅數刀,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庭審回顧□
肖增明供稱,以前他在船上工作,每月掙很多錢,現在只能打零工,掙不到以前的十分之三,另外老婆有了外遇家庭也不順,因對社會不滿臨時想起要制造轟動效應,這纔想到佳世客人多的地方放火報復社會,『因為我不想活了,就想捅死幾個人。』
肖增明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增明犯放火罪無異議,但認為肖增明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且認為肖增明是初犯,認罪態度較好,請求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9月9日上午庭審過程中,肖增明一直強調事發時自己的腦子很亂,精神不正常。肖增明的辯護律師提供了肖增明平度老家村委、衛生院、學校、家人所做的證明,『肖增明的爺爺和其他親屬中有患精神病的,肖增明還曾因精神抑郁等問題到濰坊等地醫院治療過』。肖增明也表示,自己曾感覺情緒不正常,到醫院治療過。
最後,肖增明的辯護律師向法庭申請,為肖增明做司法精神病鑒定。記者29日了解到,法院沒有批准肖增明做精神病鑒定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