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傷者家屬可向喝酒同事索賠
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森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賀天強稱,受害人祝某受傷摔成植物人,如與其他同事的勸酒行為有因果關系,祝某的同事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損害,作為法定監護人,受害人的妻子有權向一起喝酒的其他同事索賠。
賀天強律師表示,一般情況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在治療終結後一年內提起訴訟,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第169條規定,權利人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於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本案中,受害人祝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目前仍在繼續治療中,屬於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特殊情況。
監護人涉嫌遺棄罪
賀天強律師稱,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撫養的義務。刑法第261條也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曹女士作為祝某的法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已涉嫌構成遺棄罪。